检察院诫勉制度

×诫勉制度

×一、诫勉制是检察长对领导班子成员、主管检察长对主管科室的负责人和干警、科长对主管科干警的警示告诫制度

二、诫勉内容。检察干警违反有关制度,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接受党组织或领导的诫勉。

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的礼品、宴请的;

⒉借工作之便向其他单位勒、卡、报、要钱物的;

⒊办案中因主观重视不够出现失误的;

⒋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影响、干扰严格执法,泄露案情没有造成后果的;

⒌违反办案制度、办案程序造成影响的;

⒍接待群众、受理案件故意刁难、推诿,引起群众不满的;

⒎对案件线索转报不及时、贻误时机,影响案件查处的;

×⒏因不负责任,业务工作或其他行政工作出现比较严重误差的;

⒐(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工作不努力,未按时完成岗位责任、工作目标或院里交给的工作的;

⒑参与赌博、酗酒失态或经常进入营业性舞厅、酒吧娱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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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诫勉考核。被诫勉者认真改正,表现较好的,改正错误的检查材料可从本人考核档案中剔除。

×实行诫勉制,不影响其他处罚的执行。

六、年度内被戒勉两次的,取消评优资格并按公务员有关条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