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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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院领导与干警的联系,畅通院领导与干警的联系渠道,更好地开展检察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院党组成员应当定期或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与干警谈话活动,了解干警的思想,掌握干警的动态,督促干警的工作,关心干警的生活。
×三、部门负责人应当经常与本部门的干警进行谈话。发现本部门的干警思想上、情绪上有消极反应或违法违纪倾向时,应当及时找该干警谈话。如谈话后仍不见效,应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得知情况后,应及时与该干警谈话。
×四、干警对院内的各项工作有意见或有建议,可以向主管领导或(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其他领导直至检察长提出。院领导应当予以认真地接待并向院党组反映。
×五、干警对本院工作有意见不通过正常渠道提出,私下散布言论的,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书面检查、全体干警大会检查、直至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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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与干警等人员谈话时,应制作笔录,并及时向政治处反馈情况,政治处应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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