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转换、道德意识的危机、个体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化等等因素,使国家工作人员在生存方式的选择、个体观念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心理和心灵考验,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利作筹码,坠入了职务犯罪的泥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涵盖面非常宽,既有以权钱交易为主要特征的贿赂犯罪,又有以玩忽职守为主要特征的渎职犯罪,既有以枉法包庇为主要特征的徇私舞弊犯罪,又有以野蛮司法为主要特征的侵犯人权犯罪等等。为正确认识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发展态势,我们对2001~2005年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作一个轮廓式的描述,就腐败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作一汇报。

一、基本情况

2001至2005年,xx市院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3件123人(贪污案46件,贿赂案20件,挪用公款案37件),大案80件,大案率为77.7%;立查渎职侵权案件21件24人(滥用职权案1件,玩忽职守案3件,徇私舞弊案4件,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13件),大案18件,大案率为85.7%。立查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23人,渎职侵权类职务犯罪嫌疑人24人。

二、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涉嫌罪名来看,立案查办的案件犯罪性质集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仍然占据职务犯罪的主导地位。查办的124起职务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占到83%,渎职侵权类案件仅占17%。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类罪名有12个,5年来涉及的罪名仅有5个;渎职侵权类罪名将近40个,5年里涉及的罪名仅有8个。由此可见,查办职务犯罪新领域案件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2、从涉案领域来看,发案领域和发案部位增多,涉及面广。由于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相应的配套法规建设比较滞后,在某些领域甚至出现法律漏洞,客观地导致了腐败现象在一定时期向各个领域、各个部门蔓延的可能,不但司法、交通、银行、医药等热点行业职务犯罪时有发生,甚至一些所谓的“清水衙门”如教育、卫生等部门,也不再是一片净土,一些级别并不高的实权岗位,如财务、供应、保管、销售等岗位,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地带”。通过近年查办的案件来看,国有企业、行政机关、金融系统、教育系统、卫生系统、粮食系统是案件的主发领域,其中国有企业单位发案61件,行政机关24件,金融系统7件,教育系统7件,卫生系统14件,粮食系统5件,通讯系统3件,司法机关1件。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近年来查办行政事业单位案件有所上升,但国有企业仍是反腐败的主攻方向,这并不是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何等廉洁,而是表明了我们的反腐视角还有待拓广,反腐力度还有待加大。近年来,人们对执法、司法领域的腐败问题深恶痛绝,然而纵观这些年查办的案件,仅仅查办了一起看守所民警渎职案,医疗卫生领域是这几年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医生吃回扣导致医药价格疯涨更是民众切齿痛恨的,然而查办该领域犯罪却微乎几微。观注并查办热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应该成为我们反腐的主要方向。

3、涉案嫌疑人年纪轻、学历高是近5年查办案件的显著特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立查的这147名犯罪嫌疑人,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来看,年龄在35-50岁之间的有79人,35岁以下的有41人,50岁以上的有27人。由此可见,涉案人员呈现年轻化趋势。从涉案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高学历人员犯罪呈上升趋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61人,高中文化程度的51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仅有35人。

4、从涉案人员的职级来看,具有一定管理权的中层干部发案不在少数。5年来,担任单位领导或部门领导的嫌疑人共69名,一般人员78名。

5、从案件的危害程度来看,重特大案件比例占到全部案件的80%。5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类案件124件,其中贪污贿赂类大案80件,涉案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渎职侵权类重特大案件18件。

6、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明显,重点部门重点行业职务犯罪案件多呈现为窝串案。5年来,共查办贪污贿赂窝案串案20件37人,发案单位包括金融系统、供电系统、粮食系统、卫生系统和教育系统。这些人“有钱同捞,有利同贪”,少则二、三人,多则四、五人,合伙贪污受贿,彼此心照不宣,常常是查一案挖一“窝”,带一“串”。这种群体性犯罪,较之单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三、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他们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三)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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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办案人员个案预防意识,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结合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精心选取其中带有典型性、普遍性的个案,结合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心得体会,针对具体案件和发案单位的情况,以案例分析、法制讲座等形式向发案单位、部门乃至整个行业体系进行教育和警示。二是深化行业系统预防,推进社会化大预防。要积极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党委领导下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核心机构和网络体系,借助党的领导权威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同步发展。要抓住各行业、系统不同的特点,着力于丰富行业和系统预防的内容,在信息沟通、预防宣传、制度建设、干部管理和犯罪移送等方面加强联系配合,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合力。

(五)立足于制约机制,作好“全方位监督”文章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这几年查办的案件反复地论证着这一论述。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无疑是其天职所在。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为龙头,与有关部门共同织就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的监督大网,使每个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事事、时时、处处受到应有的监督和制约,使其合理、有效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最近,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是一个重要的反腐和防腐举措,必将对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产生深远的历史意义。因此,应认真学习和领会精神实质,并结合实际制定可操作性的制度和规章,确保该《纲要》落到实处,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