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
一、本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情况
根据xx市院的安排部署,我院作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单位,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我院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2名负责具体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研究制定了《xx县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制作了相关的工作文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试点工作。我院确认人民监督员7名,其中人大代表4人、政协委员3人。自2004年10月以来,至2006年6月期间,我院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三类案件”共12件16人,其中不起诉案件8件11人,撤销案件4件4人。通过人民监督员审查、评议和表决,均同意本拟处理意见。到目前为止,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没有出现《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二、开展人民监督制度试点作的主要做法
1、严格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将职务犯罪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地纳入监督程序,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规定,对监督范围既不随意缩小,也不随意扩大,同时对于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案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保证了试点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1、我院在人民监督制度试点工作中加强了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个案监督,而对其他监督工作主动与人民监督员联系较少,虽然在工作座谈会中听取过他们的意见,但没有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他们了解有关“五种情形”方面的线索。
2、人民监督员工作经费没有落实。由于我院地属国家级贫困县,县财政连年赤字严重,检察工作所需的日常工作经费也得不到保障,因此,人民监督员补助办案、交通、通讯、误餐补贴难以得到解决。
3、我县系处于渝东边陲的山区县,地广人稀,交通十分落后,因此,在送达《人民监督回避事项告知书》时,如果采用信函方式送达,在规定的监督期限内得到嫌疑人反馈在时间上不足,如果采用电话方式告知,则缺少了相应的送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