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执行《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检察院执行《错案追究责任制》的情况汇报

1998年6月2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执行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在检察机关的正式确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改革中出现的一种旨在加强对检察官监督、确保办案质量的措施,其在实践中彰显了强大的生命力,为检察机关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我院通过这几年的贯彻执行,在实践中取得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大大避免了执法的随意性。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按程序办案已经成为干警的共识;二是普遍强化了干警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广大干警学习钻研检察业务知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案件实体方面的判断能力不断加强,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三是通过建立健全错案追究责任制的配套措施,实现了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和执法活动薄弱环节的同步监督和有效监控,确保不出错案或少出错案。四是通过及时预警和督促整改,将不同阶段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纳入规范化的运行轨道五是将对案件的监督管理与纪检监察对人员的监督管理的相互配合,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形成对检察干警廉洁、公正、严格执法的强大约束力。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着力从思想上树立案件的质量意识和错案追究的责任意识

制度是需要人执行的,要执行好一项制度,首先要把这制度的内涵深植于人心。只有牢固在干警中树立错案必被追究的责任意识,才能彻底转变执法观念,改变执法作风,防止执法的随意性。《条例》下发后,我院党组充分意识到这一制度必将有力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从而实现“公正执法”的目标。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三件事:一是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条例》。争取做到熟悉每个条款,让每个干警的脑袋里时时绷着这根弦。从98年的队伍教育整顿到今年的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专题教育活动,都把贯彻落实这一条例作为学习与查摆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组织学习过程中,我们摒弃了说教式,完成任务式的传达,结合各种反面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特别是今年的深专题教育活动,我们以执法办案环节为重点,努力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问题,针对执法思想、执法观念、执法行为、执法作风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深入开展典型案例查摆剖析活动,进而举一反三,堵塞漏洞,促进办案质量和(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二是不断树立案件的质量意识。《条例》当中所追究的错案责任,主要是故意和过失的行为,对于因业务水平不高而导致的错案不属于追究之列,但我们知道,只要是错案,对于检察机关的形象及当事人都会有影响。所以这几年来,以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为目标,我们致力于开展业务培训,至今为止,已完成对全市1000多名检察干警轮训的轮训任务。并多次聘请法律专家开展刑法、刑诉法讲座,开展法律竞赛及各种岗位练兵活动。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需要长期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不是培训之后就会有一个大的提高或者质的飞跃。我们主要的目的是培养干警的学习兴趣和钻研精神,营造一种学习气氛。通过这些方式,大大激发了干警的学习的劲头,在工作之余讨论案例已经尉然成风,案件质量有了很大的提升。三是及时纠正了一些不正确的观点。错案责任追究客观要求检察官要谨慎办案,而当前的严峻的治安形势和反腐任务又要求检察机关大胆办案。《条例》出台后,由于担心受到错案责任追究,承担责任,一些干警明哲保身的思想观念比较普遍,很多人都认为“干得越多,出错越多,不干没错”、“宁愿少办十个案,也不办错一个案”,即使接了案子也畏首畏尾、投鼠忌器,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院党组及时纠正了这些不正确的观点,指出要把谨慎办案和大胆办案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的许可范围之内大胆办案,只要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不属于追究责任的范围,打消了干警的顾虑。

二、以结果控制为手段,疏通从发现错案到追究责任的渠道*

错案责任追究是一种结果控制手段,要达到预期的目的,有两个最为关键的环节必须把握,一个是如何保证及时地发现错案和认定错案,另一个是发现错案之后如何把责任追究到位。

对于第一个环节,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道来发现错案:

对于第一个环节,我们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渠

(一)积极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自查程序一是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案件质量专项评查活动不定期开展,针对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在某个特定领域的办案质量状况进行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基层院的案件组织自查、交叉检查和专项检查。目的在于及时掌握和发现办案质量问题,为检察长或检委会决策提供依据。98年以来,我们每年都组织不诉(免诉)的复查,共撤销不起诉(免诉)案件*件。例如今年我们从公诉、反贪、民行、控申等部门抽调几十名业务骨干,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件*人逐一进行了排查。在此基础上,从基层院及市院公诉处、控中处抽调人员组成重点案件复查小组,对*件不起诉案件进行了阅卷复查,对其中有实体和程序问题的*件提出整改与纠正意见,并撤销了*件基层院的不起诉决定,改为提起公诉。目前我们正致力于探讨案件质量标准的建立,这一标准的建立,将有助于更为科学准确地界定错案的标准和范围。二是定期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除了检查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等问题外,还重点检查了有没有执法犯法、违法办案等问题,认真解决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搞利益驱动和拉赞助等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廉等问题。几年来共复查案件件。纠正案件件,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加强内设机构间的互相制约。我们补充完善了各职能部门相互制约的内容并明确了制约规程,将自侦案件的擅自初查、压案不查、该立案不立案、该报捕不报捕、违法取证,各类刑事案件的该追捕不追捕、超期羁押、违规提审等执法活动的薄弱环节,纳入制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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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几年执行《条例》的情况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是:

1、案件事实的客观统一性与个体认识的主观差异性之间的矛盾导致的应当追究责任的错案范围的模糊性,给认定错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如何科学地界定错案的范围,是我们下一阶段要探讨的问题;

2、错案追究的必要性与自我追究的现实性的矛盾,导致了我们在追究错案责任时有时也会有手软的现象。虽然对于发现错案到追究责任,我们设计了较为科学的惩戒程序,最大限度的规避了有错案而无处理的现象,但对于那些可认定可不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我们总是倾向于不予认定,在掌握标准上存在偏宽的现象。这些问题我们要在今后的贯彻执行中加以更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