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大学法活动实施意见

检察院大学法活动实施意见

按照中央政法委三年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根据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检察院、县委政法委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开展“大学法”活动的工作部署和实施意见,为了切实开展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大学法”活动,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大学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学习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学习是解决本领的有效途径。人不学习要落后,要适应新的历史形势,必须学习掌握新的知识与技能。学习掌握了应知应会的知识,才有真正为民服务的本领与能力。

开展“大学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核心内容,本着“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努力从四个方面取得新的成效:一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用以指导执法实践,真正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二是深化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增强规范执法行为的自觉性,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三是紧密联系执法办案实际,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执法作风;四是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检察队伍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增强职业责任感。紧紧围绕检察业务工作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学习,弄清楚学习什么,如何学习等问题,开展普遍性的法律业务学习,努力为构建“和谐xx”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支撑。

二、加强领导,务求实效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开展“大学法”活动作为今年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纳入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本院成立“大学法”活动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其余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大学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治处,张xx为办公室主任。政工部门为抓落实的工作机构,政治处其他人员为工作人员;成立刑检、职侦、综合三个学习小组,分别由副检察长xxx、xx、政治处主任负责学习小组的学习;成立以党组成员纪检组长为组长、刘xx同志为副组长,xxx、xxx同志为成员的督导组,负责学习活动的考勤考核的督察工作;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干警的学习负全责,是本科室学习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本单位纪律,切实组织好自学和研讨,确保干警人人参与学习,人人通过考试考核。

(二)领导带头,端正学风。党组成员要带头,以身作则,领导既是政策方针的执行者也是业务工作的决策者,要把党组中心组学习与创建学习型组织理论有机结合起来。在“大学法”活动中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参加听课,带头参加考试;坚持在每月的中心组学习中,用半天学习检察业务知识。努力争当积极学习、熟练掌握、正确运用法律的模范。通过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动全体干警的深入学习,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三)扎实推进,提高效果。开展“大学法”活动,重在收到实实在在的学习成效,检验“大学法”活动成效的客观标准,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队伍素质的提高。要摒弃过去只重工作不重学习,一提到学习,就以办案忙,任务重,工作多来推诿,坐不住,听不进,认为是形式,走过场的搞法,真正做到坐下来充充电,醒醒脑。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学习重点,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力求从学到会,从会到通、从通到精、从精到专。

三、学习内容和学习形式

(一)学习对象。全体检察干警,重点是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控申、监所等重点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

(二)学习内容。紧紧围绕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个核心内容,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学习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必备的法律法规,学习检察业务工作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学习执法办案必须掌握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知识等,具体内容由市院制定,本院各业务部门也可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根据要求制定学习篇目。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教育活动培训资料为蓝本,进行深入系统地学习。

集体组织的共同学习的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重点业务部门应学习的法律及执法规范

侦查监督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审查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检察院大学法活动实施意见第2页

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关于改革审查逮捕工作方式的通知》,对制作《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要求;《重庆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引导取证工作暂行意见》;《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流程》;《立案监督案件工作流程》;《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公诉部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公诉人出庭行为规范(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查“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换押制度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不起诉标准(试行)》。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红的若干规定》;《职务犯罪侦查协查规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安全防范的若干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证据审查判断规则》;《民行检察法律文书制作暨诉讼案卷装订规则》;《全市民事行政抗诉暨再审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抗书说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规范民事行政检察建议工作的若干意见》;《民事行政检察办案暨业务指导办法》;《民事行政抗计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质量标准》;《民事行政抗诉暨再审检察建议标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办案时限管理办法》。

控告申诉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关于调整服刑人员申诉案件管辖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规定》;《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重庆市检察机关检察长接待日批办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处理办法》;《重庆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流程》;《刑事申诉案件质量标准》;《刑事赔偿案件办案流程》;《刑事赔偿案件质量标准》。

监所检察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司法[1990]24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关于在全市各基层公安、检察、法院、国安机关实行“一证通”制度的通知》(渝检会[20xx]2号);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渝司发[20xx]7号);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关于贯彻执行监督管理监外罪犯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公发[20xx]272号);《人民检察院派驻看守所检察工作流程》;《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程》;《看守所活动中轻微违法和严重违法标准(试行)》;《重庆公、检、法、国安关于刑事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重庆市高法、检察院、司法局关于试行部分减刑案件公开听证制度》;《重庆市公安局、检察院关于看安所留所服刑罪犯暂行管理办法》。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各单位要切实抓好本单位参加“大学法”的宣传工作,拿起手中的笔和宣传工具,大力宣传“大学法”取得的成果,积极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上广泛地进行宣传,积极向政法部门发出“大学法”的倡议书,扩大宣传影响面,一起联动,接受各方监督。在人民代表大会上和政治协商会议上,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行宣传,提高我们开展“大学法”的知晓度。

六、制度保障

在本次大学法过程中,为了达到学习效果与目的,严格考试考核和考勤考核。以小考促大考,定时与不定时对业务部门进行抽考,以检验学习效果。加大集中学习与自学的考勤考核的督察力度,政治处、纪检组人员对集中学习跟踪督察,定时与不定时抽查,对于不参加集中听课和不参加集体学习以及本次学习活动安排的活动、不完成规定学习时间与学习篇目的,对无故不参加集中学习和缺少课时和不完成学时的,走科窜室的,发现一次给予扣发岗位津贴20元;五次以上到十次的每发现一次就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60元;十次以上的,扣发年度三分之一的补助,并将学习和考核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中,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以增强学习的内动力。保证本次大学法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