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检察院关于预防模式的思考
一、检察建议的概念、作用、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向发案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党政机关提出的完善体制、改进机制、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以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性意见。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工作的基础手段,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属于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检察建议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唤起受建议单位对职务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强化预防意识,提高对预防工作的重视,积极采取防范措施;二是向受建议单位通报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帮助其认清引发职务犯罪发生的薄弱环节,并对症下药,提供预防对策;三是引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领导层从较大的范围、较高层次关注那些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计划、部署等因素,认真审视并修正工作规划和部署,调整政策,健全制度,补充或增加防范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督促和推动受
建议单位根据建议采取具体措施,实施预防方案,产生预防效果。
根据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建议工作的具体规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五种情形:
1、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管
理混乱,给违法犯罪者造成可乘之机,需改章建制的;
2、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违背职责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职务违法犯罪发生,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相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
3、结合办案,举一反三,针对某一系统、某一行业存在的可能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和隐患,检察机关认为需其主管部门或党委、政府制定、颁布具体防范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
4、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实施违法行为,虽构不成犯罪,但已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需要立即采取整治措施的;
5、其他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5、用语不规范。如在分析原因时,写成“特向贵单位提出以下意见”,有的结尾处还写有“此致”、“敬礼”、“特此建议”和“肯请复函”等,违法了司法文书的用语要求。
(三)效果不明显。一些检察建议发出后,引不起被建议单位的重视,整改措施落不到实处,难以发挥应有作用。有的单位认为领导干部或职工个人犯罪,是个人的事情,“一人犯罪一人当”,与集体无关,因而对检察建议漠然处之;有的单位认为落实整改措施费时费力,违法犯罪的人数毕竟是少数,生产搞上去了,也就“一白掩九丑”了;还有的单位领导认为整改与否是上级机关的权限,检察机关无权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说三道四,因而对整改措施消极对待。
(四)缺乏拘束力。有人认为既然是“建议”就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