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发展资产的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引进、培养和留住来创业发展的优秀人才,推动人才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立大连人才发展资金。为了管理和使用好人才发展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㈠财政专项资金;

㈡国内外各种机构、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赞助和捐赠。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

㈠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费补贴,新兴战略产业高级管理人才、研发人才及高技能人才专项奖励和安家费补贴;

㈡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站补贴、博士后科研创新基地建设补助、博士后人员安家费补贴、企业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配套资助;

㈢拔尖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后备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经费资助;

㈣资助科技领军人才安家费补贴、租房补贴、专项奖励、子女就读国际学校学费补贴、健康体检费用、国(境)外项目考察或学术技术交流资助费用;

㈤引进国外智力(海外研发团队)项目资助,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的安家费补贴、创业项目启动经费、科研择优支持计划项目资助,经过管委会批准立项的紧缺专业人才培训项目、高层次人才境内外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项目,国家和省“千人计划”项目、大连市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配套资助;

㈥引进人才、博士后项目、引智项目、科技领军人才项目等各类人才和引智项目的评估费用,性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外国专家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㈦奖励、补贴享受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暨优秀人才;

㈧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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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接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的资助的单位使用人才发展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资金使用的财务报告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报受理部门备案。资助期满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总结报告和人才发展资金财务决算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每年报送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及财政部门。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对接受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第六款及第十一款的资助单位人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申报材料失实或接受资助项目存在违规等问题,将予以纠正,并收回资助款项;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各项资助发生的项目评估费用在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