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习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讲话

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这对丰富、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对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壮大农村经济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对提高农民素质,培养造就有知识、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和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发展现代农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市山多耕地少,农业生产规模小,经营分散,农产品商品率低,农民市场观念淡薄。目前,全市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协会、养殖场)60个,其中:种植业16个,竹业协会12个,养殖协会16个,药业协会4个,其它12个;现有会员5092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协会兼职318人,农民会员4774人;有固定资产的合作组织44个,固定资产总值441.4万元;有活动经费的合作组织46个,经营总额918.41万元;带动农户28525户,实现销售收入1522.36万元。据调查,运行较好的32个,占53%;运行一般的27个,占45%;运行差的1个,占2%。农村经纪人223人,占会员数的4.38%,开展农民技术培训15819人。近年来,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加快,虽然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较快发展,但总体上说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农民的期望,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带动面不大,带动能力不强;二是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层次偏低,服务领域不宽,市场竞争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三是内部管理还不规范,与规范管理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因此,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任重道远。为了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我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要充分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指的是在农村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专业协会、学会和专业合作社等。这些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以下特点:其一,都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合作与联合,是在尊重农民社员承包权和财产权的前提下的合作,是对目前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不是“归大堆”。其二,都是按照合作社原则组织起来的,通过向社员提供所需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的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的生活质量和水平。其三,专业合作社是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织基础,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一是推行标准化生产,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带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形成“一村一品”的产业格局;三是提高农民市场谈判地位,有效增加农民收入;四是拓宽农业社会化服务渠道,推动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五是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了新型农民;六是完善了乡村治理结构,推动了基层民主管理;七是改变了乡村习俗,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八是为国家扶持“三农”提供了崭新的渠道。因此,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重要性的认识,要高度重视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支持农民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

二、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培训力度

目前,大多数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内容了解还不够,重要性认识不够,必须进一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各地要在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通过标语、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加强宣传;要以市、乡、镇、办事处农业及相关部门和乡镇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干部以及有专业生产基础地区的种养业大户、能人为骨干,分层次、分期次、分批次组织培训;要采取农业干部教育、农村远程教育、阳光工程、新型农民培训等形式加强宣传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一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主要内容,明确专人辅导宣讲,联系实际,把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搞清楚;二是要学习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做好《条例》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指导工作,以便顺利登记;三是要学习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合作社的财务制度、示范章程,指导合作社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章程,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一开始就能规范运作;四是要认真研究和探索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步骤和方法。要通过培训逐步提高有关人员的服务、指导水平,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三、要加强指导、扶持和服务,加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合作社法赋予的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发展和加入合作社,做好建章立制工作。要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服务领域,参与市场竞争,并切实做好服务工作。一是要围绕我市竹产业、旅游业等主导产业和畜、禽、药、果、蔬等特色优势产品,引导同类或相关农产品经营者联合起来,多形式、多领域、多层次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积极引导松散型专业技术协会向紧密型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发展后劲二是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注册商标、统一生产标准和操作规程,以统一的价格、统一的质量、稳定的批量供货,避免生产的盲目性和竞争的无序性,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三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与科技部门、科研人员的合作,提高自身的服务能力和产品技术含量;在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方面,要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四是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产品展示展销、产品推广和信息发布,加强与市场、企业合作,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的知名度,开拓农产品市场。各级农业部门今后安排的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项目以及各类农业技术培训资金,应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要帮助指导和支持合作组织通过有关农产品地方认定和产地认证、商标注册等工作,努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成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三农”的重要途径和有效载体。

四、要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配套制度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顺利实施,除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外,还需要涉法、工商等有关部门的通力合作,做好符合我市实际的配套示范章程、实施细则或办法的制定等方面的工作,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制度,合理设置合作社内部组织机构、社员股本结构,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盈余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按交易额和股金相结合进行分配,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部门要按上级关精神,在资金、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扶持和帮助。

五、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握好方向。首先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专业合作组织,不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成员的财产所有权,做到产权明晰。其次是坚持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明确是以专业农户为主体的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的合作组织,以为社员服务为宗旨。再次是坚持因地制宜,多种形式并举,可以由个人牵头兴办,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兴办,可以由乡镇农技推广部门或供销社牵头兴办,也可以由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或流通企业牵头兴办。最后是坚持开放性,既可以在村(组)范围办,也可以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省办,不受地域社区限制。

第二,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发展。要根据当地条件和农民的迫切要求,确定发展步骤,选择适当的组织形式。由于我市农户的规模普遍较小,农产品商品量不大,农民的社交和管理能力普遍较低,没有条件一步到位组建专业合作社,因此可第一步先组建农民合作协会,先为农民解决“卖难”、“买难”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创办专业合作社。对条件成熟的农民合作协会可转建为专业合作社。市政府决定在条件较好的旺隆石斛协会、复兴竹业协会、长期生猪营销协会试点转建成专业合作社,各试点乡镇政府要加强领导,农业部门要悉心指导,确保试点取得成功,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各专业合作社之间可加强合作与联合,从而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大批量、高水平的精加工,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发展出口创汇农业,参与国际竞争。需要强调的是,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应把合作事业的兴起与发展看做一个循序渐进的长过程,切忌随意提口号、定指标,坚决反对“刮风”和“大呼隆”。政府的责任是进行扶持、引导和服务,绝对不可包办代替。

第三,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坚持民办是前提。创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农民为主体,专业农户自愿参加,入会入社自愿,退会退社自由,互助合作,一人一票。坚持民管是基础。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内部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运行机制,会员社员大会或会员社员代表大会是协会、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社员大会或会员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是协会、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坚持农民受益是核心。协会、专业合作社之所以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并能稳步发展,就是因为农民参加这些组织能够得到实惠。这是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命力所在。

第四,要给专业合作组织定位,加大支持力度。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向社员提供所需的各种生产、生活服务。在生产方面,要以当地优势产业、产品为基础,向社员提供市场信息,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社员进行技术辅导和培训,供应农用生产资料,并应充分利用自身条件,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特别是要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对环保、安全的要求,大力组织社员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同时通过品牌化经营,提升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级政府应在税收、信贷等方面加大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为其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五,要加强培训,注意提高我市农民的文化素质与专业技能。除了以政府相关部门为主导的各类农民函授、广播学校举办的各种农业科技普及、推广培训班,农业大专院校、科研部门的现场指导、授课等形式外,还要支持农村中灵活多样、收效快、农民欢迎的专项技术交流、学习的专业性组织的发展。同志们,我们要以全国上下宣传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根据全国人大、农业部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借鉴外地的经验和做法,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本质特征,努力实践创新,为赤水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新台阶,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二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产业政策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3.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4.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10.成立合作社如何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答。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框架内,由本社的全体成员根据本社的特点和发展目标制定的,并由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制定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首先,制定章程要遵守法律法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制定。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定的章程应当符合本社的实际,起草章程时可以参照示范章程,但是不能照搬照抄。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制定。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可以对修改章程的表决权数做出更高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第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国家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服务。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一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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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该法专门设了“扶持政策”一章,就产业政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专业合作社可以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也可以申请承担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为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国家将制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制定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及其经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疫病防治、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用地、办公场所等非农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