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清理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组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摸清我市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和行政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现状,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职数、供养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使我市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政供养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二、清理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二)清理内容:
1、机构和职数清理工作主要内容:
(1)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独立机构;
(2)未经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内设机构;
(3)因职能弱化而明存实亡的机构;
(4)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含内设机构领导干部)。
2、财政供养人员清理主要内容:
(1)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未改发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2)已经死亡,仍未停发工资或离退休生活费的人员;
(3)已经办理调离手续,非特殊情况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
(4)受纪检和政府部门惩戒人员未重新办理人事编制调整手续,仍领发原工资的人员;
(5)请人顶替,本人不在本职工作岗位工作或无法胜任工作,仍领发工资的人员;
(6)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人员;
(7)与单位有协议,长期不上班,保留编制手续或只领取财政工资的人员;
(8)办理了编制手续,但没有正常上岗的人员;
(9)长期借用不回编制所在单位上岗的混编混岗人员;
(10)非政策规定自费在外脱产参加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发工资的人员,或未领工资但财政仍保留供养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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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各单位必须将本次清查方案进行公示,同时自清自查结果也必须公示,自查报告、表格等必须由一把手签字后上报。
五、规范机构编制和临时聘用人员管理
今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不论以何种渠道增加何种人员,必须全部纳入编制管理和人事计划管理范畴。机关公务员录用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公开招收录用,机关工勤岗位和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工作人员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组织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冶办发[20*]33号)的要求,在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实行合同聘用、岗位管理和人事代理。同时,要大力推行机关事业单位辅助、保障岗位社会化改革,成立大冶市人事派遣中心,实行临时聘用人员“人事派遣制度”,按照以钱养事的原则,实现辅助、保障岗位用人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本次清理后,对不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有关规定和财政供养政策,擅自设立机构、超职数配备干部、不按组织人事规定调配人员、随意聘用临时人员的单位,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管理与财政供养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