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宣传讲稿
宣传讲稿
有关赡养的五个误区
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五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
1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二十二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须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第二篇: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能否再次要求赡养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能否再次要求赡养
[案例]张老汉育有两子,张甲与张乙。十年前张老汉与两子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张老汉免除张甲的赡养义务,由张乙负责赡养;张老汉的财产由张乙一人所有,张甲放弃继承。十年来,父子三人相安无事。后来,张乙投资失败,生活艰难,无力赡养张老汉。张老汉便要求张甲履行赡养义务,张甲认为协议中已免除其赡养义务,且张老汉将所有财产赠与张乙,理应由张乙继续赡养。张甲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赡养是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赡养人有请求赡养人赡养的权利,赡养人有履行赡养的义务。与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样,被赡养人有权放弃行使权利,免除赡养人义务。10年前,张老汉放弃请求张甲赡养的权利,免除张甲的赡养义务,该行为是张老汉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10年以后,张老汉提出要求张甲履行赡养义务,似乎有违约之嫌,对张甲也似乎不公平,因为张甲并未得到张老汉的任何财产。不过情况并非如此。首先,赡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放弃自身权利,但法定义务并不能任意免除。被赡养人放弃赡养请求权,免除赡养人义务,是出于减免赡养义务人负担,一旦被赡养人请求,赡养义务人必须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其次,赡养关系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与财产分配无任何关系。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只要存在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子女就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父母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即使父母未给子女一分一厘,子女仍要履行赡养义务。
(董事办供稿)
第三篇:赡养保证书能否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保证书能否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原告王婆婆的6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深圳宝安区的王婆婆今年已90高龄,与丈夫郭爷爷共育有2男4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1990年5月,郭氏兄弟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二儿子赡养;在赡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埋葬费用等一律由赡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08年初,郭爷爷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婆婆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2013年春季,王婆婆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儿子支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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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张大娘今年76岁,老伴已去世。她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结婚后独立生活,小儿子一家自己没有住房,和张大娘住在一起并承担照料她的义务。一年前,小儿子下岗,张大娘又生病住院,看到小儿子经济上越来越困难,张大娘就找到大儿子要他以后承担一部分赡养费。但大儿子以老二住在母亲名下的房屋,以后他不参与房子的继承为由,拒绝给母亲赡养费,认为既然老二得了房子,就应该老二一家赡养母亲。张大娘非常伤心,她想问一问,大儿子这样做有没有道理。
答。张大娘大儿子的做法不仅违背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也是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赡养和继承权的放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籍。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就是说赡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是法定的,是必须履行的,除非赡养人完全丧失赡养能力,否则是无条件的。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力,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接受还是放弃。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虽然张大娘的大儿子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权,但这只能产生继承权放弃的法律效力,并不能依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拒不履行,张大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5条规定,要求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履行赡养义务,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不仅要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还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