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方案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有效地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荐渠道多样化、推荐过程公开化、确定人选民主化、任免职务法制化”的“四化”目标,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前七日”“后七日”的“十步”操作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岗位公示。在市委常委会研究干部7日前,由市委组织部通过适当形式公示提名的职务、任职条件、推荐选拔程序等有关内容。

二、全员推荐。针对岗位需求和任职条件,主要采取三种推荐形式。一是市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对空缺的局级岗位进行全额定向推荐,并以署名形式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二是有空缺岗位的部门进行组织推荐,通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本部门拟推荐人选,并以组织形式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三是必要时个别特殊或重要的岗位由全市各部门主要领导进行全员会议推荐,并将会议推荐结果作为差额提名的重要依据

三、差额提名。由市委组织部对全额定向推荐、部门推荐或全员会议推荐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分析,每个职位一般按照1:2的差额比例提交市委,并形成初步安排意见。

四、酝酿反馈。拟任初步考察人选确定后,组织部分别与市委常委、政府分管副市长、人大、政协主要领导进行沟通反馈,进一步征求意见,达成共识。针对酝酿情况,由市委指派专人同拟任初步考察人选进行谈话,并征求本人意见。

五、民主推荐。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采取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方式进行。会议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参加推荐人数须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推荐会议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谈话推荐人数要达到参加会议推荐人数80%以上。民主推荐票未超过50%以上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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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任免职务。公示及离任审计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对提拔担任副职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