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法院关于大调解工作调研
落实诉讼调解与非诉讼相衔接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进一步整合化解调处各种矛盾纠纷资源,完善探索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的新机制,推进和规范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互动作用,结合我县院工作实际,2010年2月,制定了《关于加强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现将我院落实诉讼调解与非诉讼相衔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情况
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受案范围,按照《若干意见》所规定的八类案件。离婚、特别程序、诉讼标的大(20万元以上)、矛盾纠纷较尖锐的案件除外。受理以经第三方协调达成协议书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申请同意。收费标准问题,有的案件按标的收费,也有的按件收费。
2、审理司法协议的确认形式。需要当事人到庭的,原调解人员一般不要求出庭,但我院要向其调阅调解资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人民调解的效力,委托法官对调解协议、调解程序以及是否自愿、合法进行审查,合格的,法院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当事人认为不需要法院确认,或者当即履行的,无需制作法律文书(民诉法规定)。
3、向调解组织调阅笔录等案件相关材料是复制,复制材料加盖调委会印章。
4、调解组织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以电子版发送给承办法官,对有些调解协议表述不规范等情况进行修改,有的是现场指导。不予确认的理由有:案件涉及第三方利益而未加入调解的,对表述不规范的调解协议,有的可以直接进入诉讼调解程序进行庭前调解。
5、对于经审查符合司法确认要求的调解协议,以民事《决定书》
1形式予以确认(也有以调解书进行确认);对于经审查不予以确认的,一般以书面《通知书》或《决定书》的形式告知,或告知后由当事人撤回;对当即履行的协议无需制作法律文书。
6、拒绝签收确认文书的情况还未遇到;
7、申请执行的情况,受理涉及企业等案件,如保险公司,涉案金额均自动履行或当即履行;
8、9未遇到此类情况。
10、司法确认案件列入司法统计和档案管理。
11、完善司法确认程序的建议:
1、对于法院委托调解的,该调解协议是自愿、合法形成的,可以不制作法律文书;
2、不属于法院委托,当事人在调解组织达成的民事协议,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的,法院可以出据“确认决定书”。
二、诉讼与非诉衔接
1、在构建大调解体系中。一是开展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与县司法局联合出台相关规定,分别由人民法庭、民一庭负责与辖区乡(镇)司法所、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诉调对接及委托调解工作;二是开展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去年以来,我院在县交警大队挂牌设立了“交通巡回法庭”,采取派驻审理的工作模式,开展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为当事人提供受理、立案、审判“一站式”高效服务,既可以当场办理财产保全手续,还及时提供高效的司法确认;三是开展社区、企业、行业的诉调对接工作。刑庭、民二庭等部门在做好雪峰镇6个社区居委会的委托调解、“3.15”消费者维权等诉调对接工作的同时,今年5月初,我院与县总工会举行“职工权益维护中心”揭牌仪式,正式启动“情暖职工维权活动”,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快速化解劳动争议。
2、一般情况,参加诉前调解的法官不得参与该案件审理;
3、调解保密原则执行情况。每个案件调解前均要求要保密;
4、建立调解组织名册情况。我院分别在9个乡(镇)司法所、县总工会、明溪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县交警大队、雪峰镇6个社区居委会、县侨联等设立调解组织;建立了调解员名册并聘请了30位调解员。
5、调解员职业道德要求。聘请的调解员要求政治素质较高、高中以上文化、热心做调解工作。有的是乡(镇)司法所所长,有的是单位领导干部,有的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等等;
6、所聘调解员参与调解案件,调解成功的,给调解员报酬每件50元。
7、目前尚未开展调解员的培训工作;
8、我院采取各业务部门挂钩的做法与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沟通联络。具体是:立案庭负责立案前的委托调解工作,民一庭负责6个乡镇司法所的诉调解对接工作,民二庭负责行业、企业的诉调解对接工作(总工会、“3.15”消费者维权),刑庭负责雪峰镇6个社区居委会的指导调解工作,行政庭负责交警大队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无缝对接工作,盖洋法庭负责辖区3个乡镇的委托调解及诉调解对接工作。
9、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应当认可其效力,理由是:人民调解组织与纠纷当事人最接近,最了解纠纷起因和当事人习惯,既然能在基层调解组织化解该纠纷。因此,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来确实什么案件的调解协议可以不需法院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10,无需说明的问题
明溪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大调解体系工作调研竹园镇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的调研报告
关键词。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探索近几年随着我镇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类新矛盾新纠纷不断凸显,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随着普法工作地不断深入开展,群众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增强,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在矛盾纠纷调解体系中有新的格局、新的变化,以此来应对和解决出现的矛盾纠纷,从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为创建平安社会、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现状分析
1、矛盾集中点及调解成果
通过调查了解和查阅近年来的信访案件资料,总结起来我镇的“信访大户”主要集中在农村房屋、土地和山林等确权引发的纠纷、农村干群之间因为三农资金而引发的纠纷及矿民之间因用水和房屋损失而引发的纠纷等三大类。近三年来,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功处理了。件矛盾纠纷,成功率达。%。
2、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
我镇目前形成了镇、村两级分类、分工纠纷调解机制。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按照“属地化”的原则,由村社区按照要求实现非重点地区每月有一次排查,重点地区实现不定期排查,镇上对各村社区不定期排查,实现月月汇总,一季度有一次排查分析会。调解工作按照“就近化”的原则,首先由村级调委会受理,并实地调查了解,出具调解意见,对调解不成的、村级调委会认为事情特别重大的和当事人双方均要求镇调委会调解等三种矛盾纠纷,则由镇调委会负责调解。在遇到矛盾纠纷时,各类调解组织能协调做好联调联动。在涉及到不同村社区的时候,在双方的沟通协调和镇上统一协调的安排下能做好联动调解。通过这样的联动调解也加强了村与村之间的交流。
我镇现有19个调委会,其中村级18个,镇一级1个,村级调委会基本实现了“有一个办公地点、有一名专门人员、有一定工作经费、有一块牌子、有一个调解档案”的“五个一”要求。人员配置方面,村级调委会主要采取“村委会授权,调解外包”和“村支两委都是调解人”及“委员专职调解员”等三种模式。其中第一种情况主要是由村委会授权,村社区根据矛盾双方牵扯各方及意愿,聘请当地离退休老干部、退伍军转干部或当地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调解矛盾的机制,第二种情况为村支两委设立调委会,但是不设置专门的调解员,也不聘请其他人员参与调解,而由村支两委班子成
员兼任调解员的机制,第三种情况即为在村支两委中专门设置一名综治专干,专职矛盾纠纷调解。
3、调解模式和机制建设
按照上级信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矛盾纠纷调解中我镇严格实行以综治、司法、信访、人民调解、安监、公安“六位一体”的调解机制,并要求村社区实行“六位一体”调解模式,充分发挥镇、村两级调委会的作用来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在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同时,我们也同样注重畅通矛盾纠纷主体的信访诉求通道,以此做到“群众有问题找得到地方反映,群众反映的问题能有地方给予处理和回复”的基本要求。让人民群众有地方诉求又有人解决问题,这还远远不够,我们不仅要能及时为群众办理信访事项,还重点做好纠纷排查与重点人群监管等方面的工作,这样一来不仅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苗头,避免纠纷事件的发生,减少群众信访成本,也能维持好当地一方百姓的良好治安状况。
4、综治分析应对机制
在当下法律不外乎人情的社会,我镇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过程中,特别注重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党委政府定期分析当地社会治安综合状况和综治部门月月有排查月月有分析的良好机制。及时讨论分析适合用那样的方法以及那些同志去解决能达到最好的效果和最快的速度,已达到
双方满意后欣然而去。在部分矛盾纠纷中需要法律援助的我们就联系司法的同志一起参与解决。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在乡镇,要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主要有以下的困难和问题:
1、人员配备不足。在乡镇一般来说人民调解与信访等工作属于一个办公室来处理,而办公室人力有限,经常会出现接访一个人,调解一个人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都对于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有一定的限制。
2、人才培养不够。现在在这个系统内工作的许多同志没有接触过相关的专业培训,上级信访部门在培训相关人员的工作上没有实现培养常态化,以此影响了该系统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而该系统内的同志基本处于全凭自己对工作的态度和对这方面工作的了解来办理信访案件和开展调解的状态。这样就很难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
3、硬件条件缺乏。我县是一个地域辽阔的山区大县,地理条件和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群众思想较为封闭,交通较为不发达,这些对于乡镇干预村级调解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要做好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也比较困难。
三、对策与建议
在探索建立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中,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概括起来为“两加强两实现”目标:
1、加强情感引导。对基层的调解工作人员要加以正确的引导,让他们喜欢上这个职业,对此有感情,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涌现出调解展现的优秀人才。
2、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基层一线的调解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形成专业的调解队伍。努力实现培训工作常态化,并将培训对象从乡镇调解员逐渐扩大到镇、村两级调解战线上的同志。尤其是在农村,专职调解员一般都是当地的望族人士或者村支两委中有魄力、有很丰富的工作经验的同志,如果在此基础上能够注意一些调解矛盾纠纷的技巧和方式方法,调解的效果将事半功倍。
3、实现调委会不受干扰调解。无论是村还是镇,调委会作用及综治部门的作用发挥好坏一定程度上与其是否能够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实施接、调查了解、调解、处理信访问题有关系。为此,实现接访、调解部门的适当分离将有助于建立信访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
4、实现机构调整优化。各镇建立由党委书记任主任的综治委(非常设机构),明确成员单位组成和基本职责及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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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健全和完善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调解协议确认等工作制度,使调解衔接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具可操作性。一是完善诉前调解机制,对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小额债务纠纷等,当事人要求诉讼立案的,由法院主动向他们宣传非诉讼调解的特点,鼓励、引导他们先由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行业协会调解。二是完善协助调解,法院在诉讼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吸收特邀调解员、当事人亲友或有关组织的人员等协助法官一并进行调解。三是完善委托调解,对已经立案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直接将案件委托上述单位或聘任、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四是强化效力确认,对经特邀调解员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协会等诉讼外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后,依法确认其效力,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四、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构建运转有序、信息通畅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成立由党委政法委领导挂帅,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大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督办、考评,制定“大调解”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流程、工作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政法委牵头,根据实际,适时召开,互相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院、公安、信访、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及时通报发现和受理的矛盾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涉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调解或审理终结后,要将生效的法律文书通报给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并针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对调解工作提出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