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

【发布单位】

816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0-07-29【生效日期】

2000-07-2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2年2月2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为了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关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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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