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化助推法院科学发展之瓶颈与对策
浅探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瓶颈及解决之道
2011-08-0514:28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信息化飞速发展,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生产力的进步都依托着信息化的深入对接和有效利用,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也被提上日程。其中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
档案信息化的重要性
(1)档案信息化的含义
人民法院档案信息化是指在档案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查询、管理等各个方面,推广和应用以计算机网络为中心的科学技术,构筑由计算机网络硬件和软件实现的诉讼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优势,利用信息技术传播速度块、存储量大、查询快捷和信息资源共享的优势,实现以科技手段智能化辅助法官办案的系统工程。
(2)档案信息化的意义
实现档案信息化,可完善档案管理工作。通过充分运用先进的管理思想、方法、技术和手段,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抓好立卷归档、收集整理、编研开发等工作,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科学管理,可以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充分利用档案为审判工作和其他工作服务,发挥档案的社会和经济价值。可用翔实的档案信息支持决策和管理。实现档案信息化,可一次投入,多次产出。利用计算机对档案或文件资料进行一次性的著录或输入贮存,即可实现多次的呈现,缩短了二次文献信息的编著时间,省略了手工操作的重复劳动。
二、档案信息化的瓶颈
即使档案信息化有重大意义,档案信息化工作势在必行,但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却进程缓慢,主要是因为:
(一)主观因素
1.档案信息化建设管理理念落后
尽管档案工作的重要性逐渐被人们认识,现在还存在一些单位对档案工作不重视。档案工作仅仅满足于档案有人管,查档有人拿,归档有人收的状态。部分干警认为,信息化工作是干不了审判执行的或没有审判执行资格的人干的,是可有可无的后勤保障工作;从事信息工作的人员,感到工作不少辛苦,但工作成绩不如审判执行明显,个人进步出路窄,干时间长了,荒废了审判执行业务划不来,干好了别人顶替不了,自己走不了,干差了挨领导批评面子不好看,于是“不骑马不骑牛,骑着毛驴赶中游”,工作得过且过,不求进取,一有机会就想法调离档案工作岗位。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诉讼案件的种类和数量呈几何数字的增长,这样的观念已经严重不能适应时代对法院档案工作的要求。这就造成了在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非积极投入及非规范行为,最终会造成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延缓,造成档案信息交流的障碍,影响档案信息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2.归档档案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
一方面,虽然《人民法院档案管理指南》一书对档案的收集、立卷编目、卷宗装订等事项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得不到很好的落实,归档卷宗项目填写不齐全,排列次序混乱、目录和卷宗封面项目填写不全,甚至部分案件质量评查表未于卷宗装订入册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部分法院档案管理人员责任不清,许多法院的档案管理人员都是兼职档案员,大部分的档案员是由综合办的内勤人员担任,在年终考核时,档案工作不被列为必要的考核项目。此外档案管理员频频换岗、交接手续不完备,一部分档案借出后没有按期归还,有些卷宗材料放置较长时间得不到及时整理归档,造成了档案的残缺和遗失,这些都造成了档案管理的混乱。而这势必影响法院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客观因素
1.硬件建设不能满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需求
近几年来,基层法院较重视审判办公大楼、法庭“五化”建设以及购置必要的车辆装备等,由此背负了一定债务。虽然中央加强两院工作的《决定》对保障人民法院办公办案经费作了规定,但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法院自身保障能力有限,致使在硬件投入上相对不足。基层法院在工作站建设、网线布置、电脑购置都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仅满足日常功能,视频、音频、图像处理设备较少,不能满足档案信息化的需求。
2.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是一项比较繁重的动态系统工程
法院的在室档案一部分于各级政府行政部门以及各级法院间的行政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档案,一部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共同进行诉讼活动形成的,具有参考利用价值并立卷归档保存的最原始、最全面的信息记录。这些档案在今后的工作中都有一定的查阅价值。在实际工作中这两方面的工作都在不间断的进行着,因此新的档案材料也在不断的产生。法院档案信息化是档案事业发展中的一项动态系统工程,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光要对室藏档案数字化,同时还对新生成的文件进行数字化。
(1)对现有室藏档案的信息化工作较为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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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诉讼档案信息化建设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和选择。然而,法院档案信息化建设还存在诸多瓶颈,要实现档案信息化任重而道远,这就需要档案法院系统以及相关档案管理人员的不懈努力,克服困难,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作者单位: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