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5篇

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法院院长的任职要求

垣曲县政协委员党校副校长省政协特约信息委员谭抗战近日,浙江一县官拟任台州中院院长的消息受到社会热议和质疑。传统观念认为,法院院长不一定要懂业务,只要能把握政策,有全局意识就行,但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种观念越来越不被学界和业界接受。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规定存在不足。一是规定笼统。《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并未对法院院长任职资格进行严格界定和要求,以致于地方党政领导转任法院院长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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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碍司法公平。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法院院长不仅是行政职务,还是审判职务,同时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必然要履行审判职责,参与专业性极强的审判事务,而且还很可能是最后“拍板”的人。一个没有法官资格、不具备法律背景、缺乏司法实践的人来充当公平正义的最后裁判者,司法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也极有可能突破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术有专攻,让一个“外行人”来当法院院长,公众有理由有权利表达不安和担忧。这无异于厨子修大桥,木匠建水库。人常说,农家活,不用学,人家咋做我咋做。但法院办案,往往是人命关天的事啊。不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情,外行管内行难保不闹出笑话,难保不再上演“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的闹剧。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否定“外行领导内行”现象,但在司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在社会分工日益专业化的今天,行家当法院院长应该成为司法新常态。在任命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干部时,有多年审判工作经验会更有说服力,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绝对不能成为法官。

为此,建议:

对《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从法律制度的层面对法院院长的任职资格做出严格、明确的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富有司法实践经验。彻底杜绝司法领域“外行领导内行”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