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院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
对策研究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转型期进入了深水区,法制在社会管理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笔者对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07年10月21日-2013年8月20日的执行案件进行调研后发现,华容县人民法院累计执结各类案件4132件,结案标的62457.5万元,实际到位标的58853.6万元,标的到位率94.23%。其中不予执行案件5件,自动履行1042件,和解履行完毕1967件,执行完毕325件,终结执行374件,其他321件,并呈上升趋势。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逐年不断增加,执行案件也是随着水涨船高,而执行难一直是法院在执行工作的一个通病,法院执行难这个“老大难”问题的形成有极为深刻的内外原因,要解决起来要形成多元化、
综合性的对策。
分析其内部原因有:
一、执行工作得不到重视导致执行难。重审轻执在法院系统普遍存在,一些法官认为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结就已经完满完成,对执行工作比较轻视,申请了诉讼保全的还稍微好一点,对不影响审结的案件,即使在当事人申请的过程中也懒于执行,这给被执行人留了很大的转移财产的机会,使执行人的权益无法实行,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二、法律文书制作不谨慎导致执行难。法院要执行,靠的是法律文书,虽然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但是有些法律文书过于简单,对执行事项写的比较模糊,不具体。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诉讼争议的标的额存在计算错误;
2、主要条款措词不当,意思含混不清;
3、主要条款前后矛盾,随意性很大;
4、将被执行人的姓名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写错;
5、执行所依据的裁判文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6、法律文书未能依法送达或被执行人尚未收到
法律文书等等。
三、违法执行导致执行难。有的执行人员忽视对执行异议的审查,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置之不理;有的执行人员扭曲执行和解的协议,滥用执行和解,恐吓、引诱迫使当事人和解,甚至以“执行难”作为推脱的借口。还有的执行人员受人之托,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对有能力一次全部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人员却说服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分期给付;对到期应予执行的却不予执行,放宽被执行人应承担义务的期限;还有的执行人员明确要求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擅自违法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这些都严重违反了法律规
定。
分析其外部原因:
一、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一些党政机关,包括人大、党委、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利用手中职权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干预,阻挠执行;有的党政机关就是被执行人,法院根本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人民法院在财政体制和人事体制上受地方的管理和制约,对涉及本地利益的案件执行中,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而当遇到地方行政的干预时,因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而偏
离公正执法的方向。
二、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来规范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执行方式、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设置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措施、手段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
要。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被执行人不知法、不懂法,认为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不能把其怎么样,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知法抗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甚至暴力抗拒执行。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法院执行难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为有效地解决当前法院执行难问题,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明确的思想认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执行工作也不例外。首先,要从领导中提高认识,在审判、执行人员中进行全面教育,无论哪个部门、哪个环节,都不能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其次,要抓好基础工作。执行和审判是两个紧密相联的阶段,执行中反映出的问题绝大部分与审判有着直接的联系,所以,要解决执行难必须要从抓审判质量入手。再次,加强执行人员的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如果不注重执行人员素质的提高,则不可能达到标本兼治。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法院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专项法制宣传。要经常深入农村、深入社区,通过张贴宣传横幅、印发宣传资料、开辟法制宣传栏等形式,对群众开展法制宣传,为群众提供法律信息和法律服务,解答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疑惑问题,增强公民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意识。充分利用电视台、报刊、官方网站、官方微博等新闻媒体的优势,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公开报道,并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以示教
育、威慑,营造舆论环境。
二、健全执行工作程序,构建联动机制。法院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维护司法的公正。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执行工作中兼顾执行艺术,在对破产、集团诉讼、涉农、特困企业和影响企业改革、生产经营及社会稳定等案件适用强制措施时,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注重法律宣传,做好调解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起协助执行的工作网络。公安、检察机关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公检法三家每年选择3-5起典型的案件,集中协调办理。各部门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综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引入诚信机制,加强执行队伍装备建设。
(一)健全信用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并与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起来,形成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方便查询和监管。
(二)增大违约失信成本。通过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高消费,在诚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手段,加大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成本和代价,使被执行人感受来自法律、行政、经济、行业、道德等方面的压力,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执行力量;通过开展法治、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强化执行人员的公正意识、为民意识,提高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执行队伍。政府应加大对法院执行的支持,落实好执行经费,解决执行器械装备差,配套设施不足等问题,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未能得到执行。人民法院被上访的案件中,涉及执行案件的比例也日渐提高,而法院被认为是造成执行难的第一责任人,一直以来倍受社会关注和案件当事人的指责。所以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党和人民群众推动、呼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今天,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法院执行难的由来
法院执行,又称司法执行,是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实化的司法活动。
究竟何为执行难,没有人给过它一个明确的定义。本人认为,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一些案件虽然法院作出了判决,但案件却未能执行,其原因是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社会舆论也将其列入执行难范围,是不适当的。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当事人出了诉讼费、赢了官司,对方却无履行能力,这个风险不能加在法院头上。只要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就不能称之为执行难。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执行案件数量剧增。尤其是自2006年诉讼费收费改革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执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2013年,我院执行案件达1062件(包括旧存166件、新收896件),较上年增长约20%,难以执行的案件也成正比增长。
(二)被执行人难找。计划经济时代隶属型的人身依附关系被打破后,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空间领域内享有充分的移动迁徙自由。法人、公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若其法制意识淡薄,诚信观念丧失,就会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占到了中止和终结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此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在不断积累,申请执行人的缠访、闹访和越级上访等问题日益突出。
(三)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四)协助执行人难求。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时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五)应执行财产难动。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从我院执行工作现状来看,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2013年度,我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062件(其中包括新收896件、旧存166件),执结901件(包括实体执结579件、程序终结322件),未结161件,实体执结率为64.26%,总结案率为82.80%。从全国法院的年度数据统计来看,我院的执行工作也算是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但距离群众的期望值还有一段距离。仔细分析看来,未结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一是被执行人为乡镇和其他机关以及破产改制企业的案件。部分领导往往站在地区和部门利益的角度,以社会稳定为由干预或不愿协助法院执行;二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或已被执行死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三是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四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及濒临破产的企业或已关停企业无能力履行,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近几年,我院在执行工作中已发生十多次暴力抗法事件,警车被拦、执行人员被打骂受伤的事件屡有发生。“空调白判”、“法律白条”成了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难”问题的形象描述。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解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只有从理念、制度、体制、机制等多方面进行理性分析与思考,才能找出症结,寻求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出路。
(一)客观因素
1、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虽有规定,但其规定与现行执行工作的形势需要和现状严重不相适应,且很多规定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尤其是“拒执罪”可操作性不强,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不明确。如当事人只要拿了一点钱,就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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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立法滞后和不完善,影响执行工作。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民事执行法来规范执行,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所确定的执行方式、内容比较笼统和原则,设置过于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执行措施、手段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不高。一些被执行人不知法、不懂法,认为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不能把其怎么样,能拖则拖,能躲则躲;也有一些被执行人知法抗法,对生效法律文书置若罔闻,甚至暴力抗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