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意见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较快,在深化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服务体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我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

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城市(含县)社区成员为主体,以社区服务和活跃社区生活为目的,由驻区单位或个人在社区范围内单独或联合举办、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的组织。近年来,在我省广大社区中涌现了一大批自发的或有关部门倡导组建的社会组织,如社区文娱体育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公益互助组织和非营利性便民服务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社会组织在完善社区自治,加强社区管理,活跃社区文化,丰富业余生活,增强社区凝聚力,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重视和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有利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性,积极扶持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登记范围

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文体类、服务类、慈善救助类、公益类、自愿者类等具有社团性质社会组织;社区范围内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为社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和社会福利等服务,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可列入登记。社区老人会、计划生育协会、残疾人协会暂不登记。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社区社会团体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个人发起人5名以上或发起单位3个以上;

2、有3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0个;

3、活动资金不得低于2000元;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准予多个社会组织合署办公

(二)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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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尚未达到上述登记条件,但正常开展活动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核准备案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备案。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待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后,再向民政部门正式申请注册登记。对于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不能发挥积极作用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区别不同情况劝其解散或责令解散。

四、积极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的运行机制

对社区社会组织应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工作方针。各级民政部门要立足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发展规划。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加大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指导和人、财、物支持。按照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成员与服务对象的不同,加强分类指导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将社区社会组织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各登记管理机关在不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和日常监管工作作出便于操作的具体规定,并报省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