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管理工作意见

为严肃党的干部工作纪律,切实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精神,市委决定重申和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违反《条例》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或者同级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是否列为考察对象要经民主推荐后集体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不准用口头或以暗示方式向组织部门推荐人选,组织部门不得直接将领导干部推荐的人选列为考察对象。

第四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讨论前必须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的意见,对未征求纪检机关意见或被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否决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党委(党组)不予讨论。

第五条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其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对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条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对提议者给予批评教育,对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党委常委(党组)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对讨论的人选应逐个进行表决,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八条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文件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律无效,对主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九条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各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干部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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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党员干部采取行贿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从重处理。党员干部采取行贿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职级待遇,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八条严格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对选拔任用干部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以及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并调离组织(人事)岗位。

第十九条违反干部工作纪律需要给予处分的,党的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