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文化对司法改革的作用

摘要。建设和弘扬先进的法院文化,能够营造良好的法院发展环境,提升干警的整体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而推动司法改革深入发展。当前我国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对于儒家文化中的精神要融合到法院文化之中,推动法院司法改革发展。

关键词:法院文化;儒家思想;司法改革

法院应当注重汲取儒家传统文化精华,积极探索司法改革环境下的法院文化建设,将儒家思想融入到法院文化建设的各个层面,以此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发展。本文就具有儒家特色的法院文化对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及相关法院文化构建作一初步探索。

一、儒家思想对当前法治的促进作用

(一)义利之辩。司法改革下的公平正义要求。儒家经典《论语》中,提出“君子以义为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强调社会价值的取向应当是公正、合乎道义的,这种严格的公正期望和义利之辨在当前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司法改革强调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突出了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法官拥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面对着种种利益纠葛,法官就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身的应然职责,严守良知与法律,居中公正裁判,而儒家思想的“义利”对法官提出了相应的价值指引。[1]

(二)民本思想。司法改革下的司法为民本位。在儒家文化中,蕴藏着丰富的民本思想资源。《尚书》,便有“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论述,阐述了重视民众基础地位,关注民众合理需求等方面的重要性,司法为民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也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法院只有以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才能赢得群众对司法的认同与支持。

(三)礼之用,和为贵。司法改革下的矛盾化解机制。儒家文化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强调礼的推行和应用要以和谐为贵,进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在当前社会转型、改革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立案登记改革以及最高院调整一审民商事案件收案标准,基层法院面临的办案压力越来越重,法院应当利用儒家“和”文化将调解工作前伸后延,通过引导群众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繁简分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上探索出新路径,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减少群众诉累,实现多种效果的的有机统一。

(四)为政在人。司法改革下的队伍建设方向。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员额制成为热点,如何选拔德才兼备的人才主审案件尤为关键,儒家文化经典为此指明了方向,《礼记中庸》中记载,“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身以道,修道以仁”,强调社会治理首先要得到人才,选拔人才取决于自身的品德修养,品德修养取决于这个人是不是遵循正道、有无仁义之心,以此标准选拔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无疑是符合司法需求的。[2]同时儒家文化的“三省吾身”观念也进一步强调了个人要珍惜自己手中的权利,严格要求自己,养成清正廉洁意识,确保行为始终“不逾矩”,对法院干警依法依规进行审判执法来言也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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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利明.儒家文化对法治的影响[j].中国司法,2016.

[2]刘鹏.浅谈儒家思想与廉政文化建设[j].教育艺术,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