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各地民行检察部门不断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力度,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少数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再审

后维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试对这些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

1、抗诉理由不充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对抗诉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好;还有的则是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故意回避,不予以配合,到抗诉案件再审时又举出新的证据,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

2、认识不一。由于检、法两家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一定道理,但法院再审时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3、审级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原审法院有的因顾及颜面或种种原因不愿改变错误结论,有的则因观念一旦形成难以转变,即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再审时仍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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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专家”联系制度。由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复杂性,加上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许多问题的认识上都容易产生分歧,为此民行检察人员在加强学习的同时还必须与有关法律权威人士建立联系,遇到认识不清的问题及时请教,帮助解决疑难案件,寻求理论指导。

(2)建立抗诉案件的跟踪反馈制度。对已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认为其监督工作已做完,对法院再审情况不闻不问,而应与法院建立联系反馈制度,对每一件抗诉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法院对案件再审的进展情况。要多与法院承办人员交换意见,定期联系,通过交流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消除分歧,达成共识,与法院协商解决抗诉案件再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对法院再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督促法院依法办案,及时审结民行抗诉案件。

(3)建立再抗诉制度。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而法院再审时不予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