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案情况分析

一、根据中央中法(2006)11号文件关于“科学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界限”的精神,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依据不充足,以及涉及社会稳定等因素的纠纷,最高法院及省、市法院已作出限制和禁止性规定,而由其他渠道解决,如向社会和职工发行股票等各种形式的内部集资性质的案件,最高法院已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企业改制中涉及群体性诉讼的民商事纠纷由于具有政府行为性质,目前一般法院都不受理,而由政府以行政救济渠道解决此类纠纷;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纠纷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纠纷属相关行政部门处理范畴,不属法院受案范围;退伍军人安置中因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在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该纠纷不应属法院受案范围,而由行政救济渠道解决;公务员单纯民事争议也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亦应由行政部门解决

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金融秩序整顿、调控,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呆、死帐的问题已逐渐规范,呆、死帐率大大降低,清欠工作已初步完成,剩余债权移交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理,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又尚未出台,这部分移交的债权尚未提交诉讼程序处理

三、车贷、房贷、电脑、手机消费案件,被执行人有意逃避债务,下落不明,导致案件寻找被执行人难度增大,被执行人在贷款后,异地藏匿车辆,难以查找;房贷案件由于是分期付款,涉及抵押法律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对当事人只有一处房产的,优先保护当事人的生存权,法院对该房产只能查封而不能拍卖,导致执行财产难以处分;部分案件因需公告,执行周期相对较长,影响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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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由于长期以来,我院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坚持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建立了对辖区16条街道及重点企业、学校、社区进行定点送法服务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积极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帮助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能力,强化调解,积极指导基层民调工作,使得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能力不断提高,大量矛盾在进入法院之前就予以化解。如我院与辖区纳税大户武汉正远铁路电器公司建立定点联系,定期上门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其理顺法律关系,使该企业在内部用工管理制度上不断规范,纠纷也随之减少,该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去年的15件下降到今年的3件。

今年,我院受理案件具有个案多、集团案件少、纠纷复杂、矛盾突出、审理难度大、执行周期相对较长等特点,虽案件绝对数较上年有所下降,但工作量相对增大,审判任务仍很繁重,审判力量仍显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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