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体系,规范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和管理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人才工作社会化,根据《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陕办发[2005]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行业、各领域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优秀人才。党政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非行政领导干部),纳入拔尖人才的选拔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指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下列人员直接纳入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行列管理。在我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划入或调入我市,原为省部委管理的在宝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中,属地化转制管理前,或者原在其他地市工作期间,已被授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者。
第四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五条市管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工作在各行业、各领域第一线,业绩突出,创造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被专家和社会认可的优秀人才。同时,截止申报之月,过去2年内所取得的成绩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成果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公认: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前六位,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四位人员,三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前三位、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市级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国家“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获“中国青年女科学家”称号、“中国青年科技奖”人员,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的人员。
(二)在工程技术研究与开发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解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技术创新做出重要贡献:获国家或陕西省技术发明奖人员;获省级及其以上优秀新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奖,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首位人员;获“中国青年科技奖”或“中国西部开发突出贡献奖”人员。
(三)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以及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中,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产生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市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等奖的前二位、二等奖的首位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首位人员;获“陕西省优秀科技工作者”、“陕西省技术状元”或“陕西省农村优秀人才”及其相应的省级称号者。
(四)在完成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贡献突出,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国家勘察设计大师”、“陕西省勘察设计大师”获得者;获国家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银奖或优秀工程金、银奖的人员;获陕西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金奖或优秀工程金奖的人员;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前两位人员;陕西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国防科工系统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副总指挥、副总设计师。
(五)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创造性地提出重要理论观点,是专业领域学术带头人;或研究成果获得省级或市级社会科学领域最高奖项,在业内有重要影响的专家、学者。
(六)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新的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经国家或省级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为同行所公认: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人员;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两位、三等奖首位人员;获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发明创造类二等奖以上的首位辅导教师;被授予全国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者;被授予省级特级教师或优秀教师称号者;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学者。
(七)在卫生和临床医疗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其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被业内所公认的专家学者。
(八)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成绩卓著,对繁荣和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获得专业领域省级以上奖项的文学家、艺术家、记者、编辑、主持人、出版家以及文物和博物馆学方面的专家;获陕西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主要完成人员;入选全国、全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的人员,被国内外公认的艺术大奖获得者。
(九)在社会工作领域,以助人为宗旨,运用专业知识和方法,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群众文化、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服务工作,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教学和研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者;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职称并为本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两次以上)获得全省及全国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或运动员,并对我市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卓越成绩的教练员。
(十一)在科技、教育管理领域,创造性地提出和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推动科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在企业管理领域,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或实践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所管理的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跨入全省和同行业先进行列,成为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对推动专业领域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为省内同行所公认的人员。
(十三)高技能人才必须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或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过高技能人才楷模、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技术状元、省技术能手等荣誉称号,影响广泛;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大技术革新,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企业、同行业中具有领先的技能水平,并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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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被授予“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的,在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奖励人民币3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该款项由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由市委人才办统一管理发放。由市干部保健处统一核发《特约医疗保健证书》,凭证就近在市内各指定医院特诊室(干部门诊)就诊,需住院治疗的优先安排。每年由市委组织部集中组织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划拨,专款专用。享受每年15天的学术休假或健康疗养。每年组织部分市管拔尖人才休假考察或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列支;拔尖人才也可自行安排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津贴等待遇不变。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协助调动;配偶是农村户口的,直接办理城镇户口迁移手续;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执行货币化分房的有关政策,享受县处级干部住房标准。因工、因病用车,所在单位要给予保证。
第二十一条对市管拔尖人才优先安排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有计划地安排承担重大科研课题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积极为市管拔尖人才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出国进修、考察提供机会与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配备单独的办公用房;保持其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要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