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政务公开的制度

一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机关行政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人事劳动部门机关勤政廉政建设,保证人事劳动工作高效有序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决定》的精神,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政务公开是指区人事劳动局各业务部门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含办事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等),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或有关部门公布,增强办事的透明度。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实事求是、维护公正、方便监督、讲求效率的原则和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内容的范围,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外,应根据工作的性质、特点以及群众关心的程度确定。

一、下列内容向社会公开:

1、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条件、程序、考试成绩和结果;

3、干部及工人调配的主要程序和原则;

4、劳动监察、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原则和程序;

5、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批办理的原则及呈报程序;

6、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称)的条件、程序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取得相应资格人员名单;

7、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升技术等级的条件和程序;

8、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

9、劳动力市场的管理规定及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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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局各科室(中心)应根据实施办法,及时将应当公开的业务事项在“公告栏”内张贴。

第九条机关工作人员亮证上岗并充分发挥人事劳动工作义务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对公开办事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本实施办法的执行。

第十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要限期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要给当事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