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经济审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审计制度适用的范围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企业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敦煌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适应的范围是:全市各乡镇、市委市政府各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副科级以上主要领导及分管财务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法人代表,在任期届满或调任、转任、免职、辞职、退休、解聘,机构裁撤合并以及组织上认为其他原因需要审计的,都要进行审计。

二、审计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是。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办公物品清理移交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的程序

1、凡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由市委组织部门按照市委的意见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通知;

2、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对象、要求,制订实施方案,组成审计组,按照《审计法》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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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部门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中需要调查取证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2、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3、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违反审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