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制度

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监督管理,乡(镇)村两级直接管理,村集体拥有使用权

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是村级组织开展办公议事、党员组织生活、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综合阵地。严禁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三、凡有乡(镇)以上(含乡(镇))财政(含党费)和党政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分投入或全部投入建设或购买的活动场所或设施,其所有权归国家和村级组织共有。未经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及其设备,进行侵占、转让、抵押、买卖、挪用、毁损等,出现上述情况的,要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县(市、区)要依法办理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并由乡(镇)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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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村级组织要做好活动场所设施设备的维修以及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安全工作和日常保洁工作,并结合实际,适时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

八、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院内及周围新建各类建筑设施时,要报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

九、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建设、管理和使用要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县(市、区)、乡(镇)、村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