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警察参与法院执行的初浅认识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警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属于人民法院领导和管理的带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人员,是国家暴力工具之一。主要职责是围绕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开展警务活动,范围很广。包括维护法庭秩序、提押罪犯、送达司法文书、对死刑犯执行枪决以及警卫法庭(法院)安全,拘留、押解人犯出庭受审,参加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笔者就司法警察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谈几点初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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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有力地推动了执行工作。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民事、商事纠纷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人民法院承受了有史以来最繁重的审判任务,同时也担负了大量的执行工作。由于种种的因素,执行难已成为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亟待解决的老大难问题,也成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这个问题长时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有的群众和宣传媒体戏称法院神圣的裁判文书为“法律白条”。执行难现象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勿庸置疑,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社会共同参与,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但是,法院从自身深挖潜力仍很有必要,法律所赋予法院的权利和法律措施有没有用足、用好。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推动执行工作的有力措施。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机构中处于一个独特的地位,其形象更直接地体现了国家强制力。从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警察长期以来对社会事务的广泛介入,特别是对司法、执法事务的介入,使得司法警察参与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能为我国公众的主流观念所接受;从国际上看,如美国法院部分判决执行就是由当事人申请,由警察去执行的。警察参与执行工作,从一个层面上体现了法律的威严,保证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震慑了部分藐视法律的当事人;从另一个层面上,执行工作不同于审理活动,法官审案强调法官超然公正、中立的立场,是原、被告权益冲突的裁决者,而非权益冲突的一方。而案件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担负着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之间似乎处于对立的地位。如果由原来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执行案件,执行工作强制性、独立性与法官的公正、中立形象就可能发生冲突,甚至会造成公众对法官公正、中立形象的怀疑和否定,而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司法警察的地位角色更相吻合。由司法警察积极参与执行,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执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更好地适用强制措施。执行工作固然需要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强制措施是不可缺少的。《人民警察条例》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作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使得由司法警察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财产、拘留违法人员等任务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