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建立分工明确、设置合理、标准明晰、程序简明、操作简便、高效精确的工资审批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58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59号)和《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陕西省省委管理干部工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组发[**]2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改革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秩序的重大决策,按照审批范围严格、工资标准准确、报批程序规范、工资关系接转及时、管理与监督并举、奖励与惩罚分明的要求,以严格工资执行标准和类型、规范工资报批程序、严肃工资纪律为重点,推动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报批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准确确定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工资类型。
(二)坚持高效规范的原则。工资报批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
(三)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工资审批的范围、程序、标准、执行时间等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利于群众的监督,增强透明度。
(四)坚持管理与监督、奖励与惩罚并举的原则。平时加强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做的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做的差的,给予批评教育。
(五)坚持以工资关系为准的原则。严格按照人在那里任职,工资关系转至那里,就在那里进行工资的报批。
(六)坚持机动增长的原则。依据国家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的政策,建立正常的工资机动增长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市委任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副县以上的在职干部的工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管理体制
第五条全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管理工作实行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主管,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市委组织部履行全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管理的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培训教育、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职能。
第七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日常管理与申报工作由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县(市、区)组织部门具体实施。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和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下属行政与事业单位的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第三章审批范围的准入与退出
第八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准入与退出实行审批制度。
第九条**年7月1日按照规定进行工资套改的个人和机构自动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
**年7月1日以后因职务晋升、转任、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机构性质变更、从市外调入或调任、受处分降为县级工资待遇等原因须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在上述理由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持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审批单位,经审查同意后,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
第十条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正式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二)《咸阳市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准入申请单》(见附件一)(原件一式二份);
(三)申报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依据材料,如职务晋升文件、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批复文件、机构性质变更批复文件、从市外调入、调任、转任文件、受处分降为县级工资待遇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等等。
第十一条审批单位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审查同意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意见:
1、审批单位的批复意见(原件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2、留存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依据材料的复印件,退回原件。
第十二条**年7月1日以后因离(退)休、转任、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机构性质变更、从市内调出、进入省委管理干部范围、受处分降为县以下工资待遇等原因须退出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在上述理由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持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审批单位,经审查同意后,退出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退出不下达批复意见。
第四章工资台帐管理
第十三条为了详细准确掌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基本信息,记录历次工资标准和类型的变更情况,便于对市管县级干部工资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检查,理顺工资关系,建立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见附件二)。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作为人事档案工资归档材料。
第十四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的建立实行审批制度。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的填报由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工资台帐的填报必须全面、详细、如实、准确。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在**年7月1日进行工资套改时,对已经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工资台帐,连同工资套改方案一起上报审批单位,经审查无误后,建立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
**年7月1日以后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的,由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委(组)持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报审批单位,经审查无误后,建立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
第十五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的建立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正式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二)《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见附件二)(excel格式电子文档一份,纸质原件一式二份,加盖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公章);
(三)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建立的依据材料,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定岗表、任职文件、任免审批表、工资类型确定证明(复印件一份)等。
第十六条审批单位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审查同意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意见:
(一)审批单位的批复意见(原件一式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二)留存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excel格式电子文档,纸质原件一份),退回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原件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三)留存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建立的依据材料。
第十七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一式两套,一套由审批单位管理,一套由市管县级干部所在的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管理。
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信息的更新与维护由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和各县(市、区)委组织部门负责,对于变更的事项,要及时上报审批单位,做到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信息始终准确一致。
市管县级干部在退出工资审批范围时,由市管县级干部所在市级各部门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各县(市、区)委的组织部门负责将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归入文书档案。
市管县级干部在工资审批范围内,因工作单位变更,在接转工资关系时,将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一并转入调入单位。原单位建立的工资台帐由新调入单位归入人事档案,新调入单位重新建立工资台帐。
第五章工资报批程序、时限、内容与要求
第十八条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变动和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实行审批制度。
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在工资变动和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理由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工资台帐和工资变动、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申报手续。
进入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审批范围、工资台帐的建立和工资变动、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申报可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正式申请报告(原件一式二份);
(二)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依据材料,如年度考核文件、任职文件、机构规格的变更批复文件、机构隶属关系变更批复文件、机构性质变更批复文件、从市外调入或调任文件、受处分降为县级工资待遇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等;
(三)工资变动审批表或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原件一式三份,加盖市级各部门党委(组)或各县(市、区)委公章);
(四)市管县级干部工资台帐。
第二十条审批单位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经研究审查同意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下达批复意见:
(一)审批单位的批复意见(原件一份、加盖审批单位公章);
(二)留存工资变动或新增人员工资确定的依据材料(复印件,原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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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