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干部制度

第一条后备干部推荐工作包括从一般干部中推荐副科级领导干部、从副科级领导干部中推荐正科级领导干部和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推荐三种类型,一般通过民主推荐和组织推荐两种形式进行。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组)或县委组织部主持。组织推荐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

第二条推荐基本条件:

1、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有胜任拟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做出实绩;

3、作风扎实;

4、大专以上文化,干部,35周岁以下(新提拔);

5、身体健康

其它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推荐步骤和方法:

民主推荐的步骤和方法:

1、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2、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

3、由同级党委(组)或县委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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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干部推荐表和推荐材料必须签名(组织推荐还应加盖公章),并报组织部,不能多头报送。对于不签或不加盖公章的,组织部不能列入推荐汇总情况。

第七条组织推荐干部的整个过程(包括征求意见、领导层交换意见、会议讨论等环节)应进行详细记录,并收集归档备查。

本规定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