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督查员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组通字「**」5号《关于建立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制度的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桂组通字[**]28号《关于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员制度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督查员条件
督查员是新形势下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成特定任务而聘用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l、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
3、熟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工作。
4、在职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或县处级的离退休干部,年龄一般不超65岁。
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督查员职责
督查员在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督查任务时,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l、了解各县(区)、市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条例》、《关于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干部制度改革的有关制度的情况。
2、受理反映领导干部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对市委和市委组织部责成有关单位和部门调查核实的重要问题,负责督促查办。
3、对严重违反《条例》规定、在用人上搞不正之风的重要案件进行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
4、针对新形势下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完成市委组织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督查任务结束后,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汇报督查情况,并写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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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督查员执行督查任务所需费用,可申请专项经费解决。
六、其他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委组织部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