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队伍正规化问题研究
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的法院队伍正规化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司法改革逐步走向深入,法院管理的行政化特点越来越不适应法院现状,法院队伍分类管理以其科学性,逐渐成为当前司法改革中正规化建设的大势所趋。法院队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只有形成正规化的法院队伍,才能使我们的职业形成一种强大的力量,维护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本文研究了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的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要性,通过对国外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成功经验进行分析借鉴,结合我国法院队伍的现状,提出了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的我国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构想。
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是指将法院系统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从管理学角度来看,法院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得以实现。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对于人员分类管理,不论从法院正规化建设的本质要求还是从法院工作的现实需要来看,抑或是从实现公正与效率来讲,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在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方面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法院队伍现状进行改革,依托我国法院队伍的现实土壤及组织基础,构建符合我国司法现状的法院队伍分类管理制度。
关键词:分类管理、法院、正规化、改革
一、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的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必要性
法律适用的活动过程,是法院系统有效运转运用我国法律解决社会冲突的过程,是法院法律职业者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把法律规定正确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人员管理的角度来看,对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推进我国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分类管理改革是法院队伍正规化的本质要求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为改革的顺利推进在基础和基层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效果却不尽人意,实践已经证明,如果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不能够从人员选拔、经费保障、法院人事管理等根本问题上着手,改革最终只会是事倍功半,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目的是保障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求我们必须始终不渝的坚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宗旨,而宗旨的实现得益于法院机制的正规健全,因此,进一步完善各级法院的管理制度、职权划分和机构设置,进一步加强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分类管理改革是我国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本质要求。
(二)分类管理改革是法院队伍正规化的现实需要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因此必须按照司法运行的规律来构建与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司法体制,以使法院从行政化的体制中解脱出来。法院司法运行的规律是审判主体、审判客体和审判过程各个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这之中的核心就是对人的管理。美国著名心理学学者赫兹伯格把员工能够积极工作并对组织满意的原因、动机归结于员工在工作上的成就、对工作成绩的认可、对工作内容本身的认可、工作的责任感、工作的挑战性、个人的发展前景以及提升和成长六个因素,(1)而我国法院队伍却长期忽视这些方面的建设。所以,以人为中心,合理协调法官、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与法院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保持各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实现良性运转的分类管理改革是我国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现实需要。
(三)分类管理改革推动法院队伍正规化是公正与效率的实现途径
现代科学管理的鼻祖弗.温.泰罗认为。”在对一项工作进行详细了解之后,对工作加以分解并进行分工,就能够提高工作效率。”(2)统计显示,我国法院中正式入编的人员约有31万,其中法官约有20万,平均每年每个法官办案300至400件,(3)国外法官的办案量是我国法官办案量的十倍,我国法官办案效率低下的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法院队伍体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各级法院虽然人员队伍庞大,但是审判人才却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日常审判工作的需要。审判人才紧缺、经费不足、技术设备落后、是绝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不得不面对的实际困难。实现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是当前司法改革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解决法官裁判质量不高、裁判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够节约司法资源、确保审判质量、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效率。
二、国外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情况分析及我国的经验借鉴
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特别是高素质的法官,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关键,各个国家和地区在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方面都有一些成功经验,这些经验是非常值得我国法院队伍在正规化建设方面借鉴的。
(一)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队伍分类管理的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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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从英美法系国家对判例法的重视程度就可以看出法院队伍对法律的认识直接影响法律适用结果,英美法系国家存在非常严格的分类管理制度。
1、严格要求知识结构及其年龄资历条件。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由法官建立和创造普通法,由于法官承担了创造和传承法律的重大任务,所以拥有博大精深的学问和专业的知识是成为一名法官的必备条件,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对法院工作人员的要求相当高,不光要求他们具备良好的法律专业功底,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受过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学等多种学科的训练。人们在英国不可能遇见很年轻的法官,成为法官的过程是漫长而规律的,很少有人能够在40岁之前被任命为法官,法官的等级越高,他们的平均年龄也越大。高等法院的法官很少有50岁以下的,上诉法院的法官很少有55岁以下的,上诉法院的高级法官均是60岁以上的。美国的法官任职情形与英国相似,除了初任法官的平均年龄相比英国要年轻一些,但是初任法官平均也有47.3岁。(4)
2、严格要求职业经验。
处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一个公民想要成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首先就是必须进入大学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获得法学学位,然后再从事律师职业以积累丰富的法律从业经验,经过较长时间的实际操作锻炼之后,最后才能从律师中选任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在美国,除了在个别州担任治安法官的以外,其他的所有法官都必须取得法学学位,通过法律从业资格考试之后还需要有六年以上的律师工作经验。(5)在英国,一个国民想要成为一名法官,必须先经过3年的大学法学专业教育,通过了严格的学位考试之后,取得法学的学士学位,然后由本人提出考试申请,过关的人才能到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法学院进行维期一年的学习,通过学院结业考试才能获得律师公会所属的四大法学院授予的律师资格学位,经过一年的见习期,然后成为正式律师。只有在经历一定期限的律师职业生涯之后才能被提名为法官(除了治安法官,地方法院的法官应当拥有7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验,高等法院的大法官应当拥有至少10年的律师经验)(6)。
3、严格要求人员遴选程序。
国家法院机关的遴选一般采用”年长”、”精英”、”经验”的原则。遴选通常都有专门的机关用具体而统一的标准对人员进行评估审查。例如,在国外的许多国家,都有被称作”法官委员会”或者”司法委员会”的司法机构。这些机构的作用正在变得日益重要。他们大多数都是由不同审级的检察长、法官、律师、法学家、工会成员和司法行政机构的官员等组成,这一机构不但能对候选的人员作出客观、公正、合理、充分的评价,而且能够为保证司法独立而成为政府与司法机构之间的中间人在他们之间进行斡旋协调。在美国,由律师协会所属的”联邦法官评审常委会”对司法候选人进行审评。参议院通过司法委员会,将每位候选法官交由常委会评议,评议的结果将交于司法部长,常委会的发言人还需要出席由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召开的是否同意法官提名的听证会。听证会的法官候选人审评一般应至少符合如下几项标准:职业经验、法律知识和能力、正直、勤勉、司法品行、公益事业、财务责任和健康。(7)
(二)大陆法系国家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情况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对成文法的重视,决定的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院人员的任职程序都有严格要求。
1、严格任职资格要求。
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功底在法院工作人员遴选的考核中占着重要的比重,以近乎严酷的标准对法院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考核。在德国,实行对法律职业一体化要求,无论从业者想要成为受雇于州的文职官员、私人执业律师、州检察官、法官还是企业中的人事或者法律部门的专家,都必须经过同样的法律培训。一个公民想要最终从事法律职业,都要经过一段艰辛而漫长的道路:首先进入正规大学接受5年的学习,之后,参加第一次司法考试,并要求在两年实习期内参加5个领域的工作,实习期结束以后,即可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在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才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8)然而想要成为法官还必须向州的司法部提出申请,州司法部接受申请之后,由其人事部门组织申请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者,再由州司法部人事部门将申请者个人的有关材料包括第二次司法考试的资料加以收集,整理存档并对档案进行审查和评估,人事部门认为合格的则写出推荐书连同档案交由司法部长决定。决定录用后仍有3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的表现如果令人满意,才可被任命为终身法官;申请未成功的,可以先加入律师职业,1至2年之后再重新申请。(9)
2、严格法院人员任职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数都是采取由行政机关任命的方法产生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利用任命权干涉司法独立,各国对行政机关的任命权限又设有各种限制,比如规定行政机关所任命的法院工作人员必须要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或要求必须通过了司法考试才能被任命,尤其是规定了行政机关任命法官,必须由其他机构提出候选人,或者必须征得其他机关的一致同意。如实行法律职业一体化的日本,检察官、法官和律师统称为法曹,他们均使用统一的选任标准。
(三)国外分类管理制度可为我国法院正规化建设提供的经验借鉴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法律适用上各有不同,但在人员分类管理上却有许多殊路同归之处,很值得我们借鉴。
1、严格专业知识要求。
各国均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这是确保司法官准确、公正司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现代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已经成为一门庞杂、丰富的技术性规则,需要长期的潜心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
2、选拔中重视职业经验的关注。
虽然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相对而言更注重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实践经验,但是对实践经验的要求是他们都非常看重的。法律从来都不仅仅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更应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并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的社会关系,因此没有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解读法律。
3、严格法院队伍道德操守。
各个国家对初任法官均必须具备高尚的品格,对他们的资质要求不仅仅是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具有广泛博学的教养和清正廉洁的品质。如果司法官不具备内在的优秀品质,即便最完善的制度也无法造就公正的司法。
4、严格法官遴选机制。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官遴选都规定了初任法官必须首先在初审法院任职,然后依据其业绩逐级进行晋升。这种晋升的制度可以确保法院级别与法官素质相适应,使得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充分了解低级法院的法官的工作情况,确保裁判的统一性,这种竞争机制也使法官的能力得到了锻炼。(10)
三、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的我国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构想
在我国改革红利不断释放的关键时期,法院队伍正规化建设刻不容缓,我们应当对人民法院干警管理的现状进行深刻的反思,并对如何能够更加科学的对法院人员进行分类管理予以思考,抓住司法改革的机遇,紧扣立法的宗旨,努力从人员分类管理着手,探索出一条与当代法院的任务与职能相匹配的法院队伍正规化管理模式,为我国的司法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一)我国法院队伍分类管理机制的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我国法院人员管理的现状越来越暴露出了诸多的问题和弊端,司法的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权的管理呈现分散化和无序化的状态,严重制约了审判等法院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1、人员来源的复杂性。
目前,法院人员的构成从历史演进上看,其成分是比较复杂的,如军队转业安置、单位间干部调配、社会招干等,法院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背景有所不同,但在职务的任用上却很少考虑到这些因素,从而很难充分的发挥出每个人的特长。(11)
2、人员管理的地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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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4]康为民。《中国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载《法律适用》20xx年第5期。
[25]冉雪瑛,陈欣。《现实环境投射下的法院队伍管理及管理能力建设》,载《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xx年第4期。
[26]张泽涛。《关于我国陪审制有关问题的思考》,载《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20xx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