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乐委发〔*〕122号)文件精神,现就申报*年度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范围
(一)企业开展循环经济项目。
1、对列为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循环经济“91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
2、对列为温州市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温州市循环经济“551”项目建设的企业,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5万元。
3、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企业采取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并达到节水标准要求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5万元。
5、对国家和省级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二)清洁生产项目。
1、对列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清洁生产试点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8万元、5万元。但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各级审核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
2、对开发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但单个项目不超过15万元。
(三)创建“国家环境友好企业”和省“绿色企业”项目。
对通过“国家环境友好企业”或省“绿色企业”审核验收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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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贸局综合科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企业科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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