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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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民行检察部门不断加大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力度,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抗诉案件的质量进一步提高,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少数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再审后维持原判,以致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不高,下面试对这些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原因及其对策进行探讨。
一、民行抗诉案件未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
1、抗诉理由不充分。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的是由于检察机关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而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要求,对抗诉案件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是由于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抗诉条件把握不好;还有的则是由于当事人举证的问题,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一方当事人故意回避,不予以配合,到抗诉案件再审时又举出新的证据,导致抗诉理由不成立。
2、认识不一。由于检、法两家对案件的认识有分歧,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有一定道理,但法院再审时仍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
3、审级问题。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前对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往往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而原审法院有的因顾及颜面或种种原因不愿改变错误结论,有的则因观念一旦形成难以转变,即使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再审时仍判决维持原判。
4、行政干预、办人情案等人为因素。由于当前的执法环境欠佳,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不良现象的影响,个别审判人员在办案中还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执法不公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虽然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再审时仍维持原错误裁判。
5、法院方面的原因。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是近几年的事,在过去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的民行审判活动是由其“独家经营”,虽然有人大的监督但并未落到实处,因此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习惯,接受监督的意识还较差,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带来种种困难,如调卷难、检察建议被采纳难等问题。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有时虽然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但法院仍坚持不改,继续维护其不正确的裁判。
二、解决民行抗诉案件不被法院采纳的问题的对策
1、完善立法,制定民行检察工作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其规定过于原则,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基本处于摸索阶段。由于目前法律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的审级、审理期限和审理方式等均无具体规定,使法院和检察机关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矛盾重重,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民行抗诉工作面临的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予以完善。范文先生版权所有,6dg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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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建议建立重大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制度。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民行抗诉案件做出再审结论,一般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因此应建立对重大抗诉案件和在本地区有影响的案件检察长列席本级法院讨论民行抗诉案件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人来人往,可以在讨论民行抗诉案件时充分阐明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了解法院的再审意见,便于消除分歧,达成一致意见,同时还能监督法院严格依法办案。
4、提高民行检察人员的素质。由于民行检察工作是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民行检察人员应当具备比法院审判人员更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为此民行检察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行政法律制度和理论的学习,对于容易发生认识分歧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分析,办案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理清办案思路,掌握正确的办案方法,切实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避免因业务能力低而导致抗诉案件质量不高。
5、人大加强个案监督,改善执法环境。人大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主动或应检、法两家的要求,对法院和检察机关分歧较大的民行抗诉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保证民行抗诉案件能得到公正的裁判。与此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为的监督,该查处的坚决查处,减少乃至杜绝审判人员人为因素对抗诉案件再审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