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为保障“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审判职能作用转移到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上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拓宽审判职能,从司法改革中谋求审判职能的最佳效益,从队伍建设中积聚服务发展的最佳活力,从现代化法院的构建中开辟审判工作的最佳局面,努力为实现“两个率先”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安全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安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治环境。要实现上述目的,人民法院必须找准工作切入点,以打造服务型法院为根本,拓展和规范司法服务,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多元化的功能。
一、深刻理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涵义,创新审判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创新的内容、目的和方向,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找到了落脚点。其中“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和不竭的动力。当前,人民法院由于机制和体制上的不协调,“人情案、关系案、权力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的创新,扩大司法服务的效果,真正做到让审判工作为“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牢牢把握法官队伍建设的命脉,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是认真处理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人民法院服务的中心是“第一要务”,为区域经济提供司法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只是法院服务“第一要务”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和整体。因此,人民法院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时,不能影响整体经济发展,不能将司法作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的观念,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是认真处理好严格依法办案和死抠法律条文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但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当前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与时俱进,在法律滞后或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准确运用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公正裁判,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认真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关系。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满意。当然,当事人是人民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为人民服务首先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论是胜诉的当事人还是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句空话。但是,如果仅仅把为人民服务简单归结到为当事人服务,就会使司法的救济功能变质,因为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的是其社会价值,而不单纯是某个特定的团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