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打造“服务型”法院

为保障“两个率先”目标的顺利实现,人民法院必须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将审判职能作用转移到服从服务于“第一要务”上来,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拓宽审判职能,从司法改革中谋求审判职能的最佳效益,从队伍建设中积聚服务发展的最佳活力,从现代化法院的构建中开辟审判工作的最佳局面,努力为实现“两个率先”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环境、安全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安定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公平正义的社会法治环境。要实现上述目的,人民法院必须找准工作切入点,以打造服务型法院为根本,拓展和规范司法服务,全面发挥人民法院多元化的功能。

一、深刻理解“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涵义,创新审判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创新的内容、目的和方向,也为人民法院服务人民、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找到了落脚点。其中“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和不竭的动力。当前,人民法院由于机制和体制上的不协调,“人情案、关系案、权力案”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干扰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的“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尽快完善审判运行机制,实现人民法院机制和体制的创新,扩大司法服务的效果,真正做到让审判工作为“两个率先”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牢牢把握法官队伍建设的命脉,坚持以人为本,提升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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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认真处理好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关系。人民法院服务的中心是“第一要务”,为区域经济提供司法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只是法院服务“第一要务”的一项内容,而不是全部和整体。因此,人民法院在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时,不能影响整体经济发展,不能将司法作为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不是为地方保护服务,要克服狭隘服务的观念,从宏观上提供司法服务。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三是认真处理好严格依法办案和死抠法律条文的关系。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但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当前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和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人民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必须与时俱进,在法律滞后或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准确运用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公正裁判,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认真处理好为当事人服务和为人民服务的关系。衡量服务型法院的价值标准是人民满意,而不是某一方当事人的满意。当然,当事人是人民法院直接服务的对象,为人民服务首先体现在当事人身上,而且是双方当事人身上,不论是胜诉的当事人还是败诉的当事人,离开了为当事人服务,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句空话。但是,如果仅仅把为人民服务简单归结到为当事人服务,就会使司法的救济功能变质,因为司法服务更深刻的社会意义蕴含的是其社会价值,而不单纯是某个特定的团体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