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导向,激励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实施拔尖人才“5050计划”,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指在科学研究、科技管理、经营管理、社会管理、工程技术、工农业生产、文教卫体、新闻宣传、金融法律等各行各业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员中,培育选拔一批总量各为50名左右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队伍。

第三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选拔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坚持以职业道德和业绩能力为导向,重真才实学、重工作实绩、重实际贡献,择优评选、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5050计划”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周期为三年,一个管理周期后重新选拔,管理周期内由市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管理服务,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两年以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均可参加选拔。推荐和选拔的重点是在一线直接从事研究、推广、应用和管理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拔尖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创业创新意识强,近年来专业技术成果或工作业绩突出,年龄一般距法定退休时间不少于三年,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专业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具有显著的应用成效或应用前景;在重大工程、重点项目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科技管理、经营管理领域运用现代管理理念,采取重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综合管理水平处于同行业先进行列,重诚守信,社会责任感强,业内口碑良好

(三)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积极研究成果,学术、技术水平有较大影响或在文学艺术创作上有较高造诣;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服务并取得较大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四)其他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中作出重大贡献,被社会和同行公认,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七条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要求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学术造诣、技术水平和潜能,在本行业起骨干作用,选拔条件基本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八条选拔基本程序:

(一)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公告选拔条件、方法、程序等。

(二)推荐。可由所在单位、学术团体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

(三)初审。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在符合条件人选较多的情况下,可视情增加预选环节。

(四)评审。组织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选进行专业评审,提出专业意见。

(五)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入围对象进行政治素质、学术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考察,提出建议人选名单。

(六)审批。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七)公示。新入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接受全社会监督。

(八)表彰。新入选名单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公布,并适时予以表彰。

第九条“智汇丽州〃双龙精英计划”专家或相当层次以上的专家可适当简化选拔程序,经审核认定,可直接列入拔尖人才管理。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管理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政治思想、业务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绩考核制度。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每年对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委组织部要加强日常跟踪考察,并在每轮管理期末开展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下一期拔尖人才或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人选。

第十二条领导联系制度。建立市党政领导联系重点人才制度,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沟通联系,通过谈心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掌握情况。第十三条服务基层制度。市委组织部要根据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自身特长和技术优势,组成若干专业技术领域服务组,每年至少一次深入企业、农村,为基层送去技术指导、人才培养、文化医疗、科普宣传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学习交流制度。根据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专业技术领域组成若干学习小组,组建拔尖人才学习活动室、微信网络学堂、学术沙龙等平台,定期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分享经验,共同进步。

第十五条动态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查,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或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称号:

(一)因个人原因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二)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三)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的;

(四)经考察发现不适宜继续列入管理的

第十六条信息档案制度。市委组织部建立拔尖人才“5050计划”档案信息库,及时记录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基本情况、发明创造、科研成果、工作变动、健康情况、考核结果和岗位调整等情况。

第十七条合理使用制度。对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无特殊情况,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不得轻易变动。调出本市工作的,必须事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享受以下权利和待遇:

(一)在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向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倾斜,所在单位优先聘用;

(二)可优先使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三)在参加学术会议、安排业务进修和外出考察等方面,在专业对口的情况下,应予以优先考虑,其费用有关单位应予以资助;

(四)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各类专业培训优先参加;

(五)享受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六)拔尖人才在管理期间享受政府工作津贴每人每月500元;

(七)拔尖人才享受每年一次的休假疗养,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在一个管理期内享受一次休假疗养。学习考察与休假疗养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疗养经费由市财政在人才专项经费中给予一定的补贴,其余由所在单位报销;

(八)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市级拔尖人才、省特级专家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各类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连续三届被评为拔尖人才(包括**市)的,授予“**市优秀拔尖人才”称号;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为下一届拔尖人才人选;

(九)纳入《**市高层次人才“生活服务绿卡”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服务范围,优先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入学、户籍及居留服务等各种生活上的服务

第十九条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刻苦钻研业务,潜心科学研究,主动承担各类研究课题,特别要注意研究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课题。在学术、技术上不断创新,努力使科研成果达到国家或省级水平,发挥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积极为党委、政府、有关单位提供科技咨询服务。通过举办讲座、作品或成果展览等,开展学术交流和推广活动。参与各级组织的科技、文化等服务活动。深入企业、农村,帮助基层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难题,为促进我市科学技术、社会文化、重点工程技术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以及为经济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三)积极培养人才,开展拔尖人才与后备青年拔尖人才之间相互结对,积极参与“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建设和导师带徒等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推动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四)带头实践科学人才观,弘扬优良学风,普及科学知识,形成尊重科学的良好风气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和待遇:

(一)实绩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市的;

(三)调离专业技术岗位,不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

(四)取消**市拔尖人才和后备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对扶持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利用评审拔尖人才之际,压制、刁难人才者或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理学院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院级各类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根据我校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拔尖人才主要是指经选拔在我院注册的大

二、大

三、大四等各方面优异或有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三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控制总量的原则,以对学业水平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质量。

第四条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由学院负责,具体工作由拔尖人才管理团队负责。

第五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一学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一年。

第二章选拔条件和人才类型

第六条凡在我院学习的学生,学习成绩优异,上进心强,积极参加各类活动者,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七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对学校(院)有突出贡献者,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业优异型:

1、获一等奖学金及以上(包括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励志奖学金);

2、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5%,无重修、补考或压科课程;

3、思想素质高,学年思想品德综合考评成绩优秀;

(二)学术科研型(满足三点即可):

1、具有较高的学术、科研水平;

2、获省级以上学术类竞赛一等奖以上者;

3、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研项目者;

4、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学术类论文者

(三)创新实践型(满足两点即可):

1、获校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以上者;

2、积极参与创新实践,突出事迹获校以上表彰者;

3、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项目者;

4、在省级报刊上发表创新实践类论文者

(四)工作骨干型:

1、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出色完成各级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2、具有突出的组织能力和语言交流能力,积极参加和组织校、院、班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能够发挥骨干代表作用

3、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

4、荣获校级以上表彰者

(五)特长技艺型:

1、拥有艺术、体育、文学、摄影等方面特长,并取得校级及以上奖项者;

2、积极参与校级以上活动,发挥特长,取得一定成效者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为了使评审工作更加科学、公正、准确,设立选拔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由院党委、专业教师、团委、院学生会主席团构成。

第九条选拔拔尖人才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

具体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指导思想、标准和方法。

(二)个人申请。由个人拔尖人才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反映本人专业学习水平和工作实践的论文、作品、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人选初评。各班级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对人选进行初评,科学、公正、准确地确定初选人员,并将初选人员申报材料,报学院学生办公室。

(四)学院评审。将初选人员材料送交学院评审委委员会进行评审。

专业评委在认真核实参选人员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

对有关论文、论著的学术水平和奖项的级别、位次等予以确认,逐人写出专业评语,同时对预选人员的政治表现、思想作风、专业水平、群众基础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考察报告。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平衡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预选人员,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公示。后报学校裁定。评委和评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方能召开,人选获得应到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方为通过。

(五)确定人选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条目标管理制度。在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根据自己所承担的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出在一定期间的工作目标、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认真填写《大学生拔尖人才考绩档案表》,定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报告一次业务工作、政治思想、生活学习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绩考核制度。学院对拔尖人才的日常工作进行跟踪考察,管理期内对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完成工作目标,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视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联系制度。学院、拔尖人才所在班级和学院领导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交流思想,掌握情况。所在班级每年就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向学院报告一次。定期召

开不同类型的拔尖人才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三条调整制度。在管理期限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学校批准后,取消其拔尖人才称号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1、因个人原因给学校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

2、有严重违纪行为;

3、有违法犯罪或参加反动(邪教)组织行为;

4、经考察发现已不具备拔尖人才资格

第十四条档案制度。学院建立拔尖人才档案和信息库,记录拔尖人才的实绩考核结果和调整情况。

第五章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合理使用拔尖人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

(一)对拔尖人才的工作,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其特长

(二)对尖子生做好宣传工作,增加其影响力,促进学风建设

第十六条帮助拔尖人才更新知识,提高学术道德修养。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拔尖人才进行校内外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拔尖人才所有的奖励原则上每学年评奖一

次,评奖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篇: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厦门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实施我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激励各类优秀人才施展才华、创造价值,营造创新人才争相向往、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在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中的作用,打造海西人才创业港,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科技创新、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教育教学、医疗卫生、金融服务、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等行业专业领域达到领先水平,并为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身份限制。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以对厦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重点推荐、选拔在生产建设一线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第五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和条件

第六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拔尖人才人选原则上需在近四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或农业科学技术推广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获得二等奖或2项以上三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三)获得省部级优秀新产品、技术开发一等奖且排名首位,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四)获得副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2项以上二等奖且排名首位的人员

(五)在工程设计、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工艺美术设计等方面,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优秀设计一等奖且排名前2位或二等奖且排名首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人员

(六)获得4项以上国家专利且排名前2位,并在应用后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

(七)在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

疑难问题,在同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尤其是在我市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贡献突出,所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连续三年以上位居全省、全市先进行列的主要经营管理者

(九)专业技能水平高,获得国家级优秀技术能手或副省级以上技师级竞赛一等奖的人员或其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

(十)对学科建设、学校管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或获省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的主要完成者;或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能发挥学科带头示范和领军作用,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对厦门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专家、学者及教学管理者

(十一)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医疗技术、临床实践和疾病防控达到省内外先进水平,较好地发挥了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作用,社会影响较大,业绩为省内外同行公认的医疗、卫生专家

(十二)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学术造诣较高,在研究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方面有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和被同行公认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

(十三)在理论、新闻、出版、文艺以及文化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国家级奖项、省级二等奖以上、副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赛中获一等奖,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四)在金融财会、航运物流等其他专业领域才能突出,业绩显著,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者

第八条通过柔性引进,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建立稳定合作关系,主持我市重大科研、技改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效的专家,可参照第七条参评。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九条市拔尖人才通过以下程序选拔产生:

(一)人选推荐采取组织推荐、专家举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市委组织部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人选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专业评审;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市拔尖人才建议人选;

(五)对建议人选进行复核考察,了解其政治表现、履职情况、业务水平认可度、职业道德情况等;

(六)征求市纪委、市检察院、市计生委等部门对建议人选的意见;

(七)公示建议人选名单;

(八)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市拔尖人才人选;

(九)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公布市拔尖人才名单,并进行表彰

第四章义务与待遇

第十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着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二)坚持产、学、研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三)发挥示范和领军作用,认真做好“传、帮、带”,积极培养青年后备人才

(四)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活动,主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献计献策,发挥参谋智囊作用

(五)积极参加拔尖人才集体活动,自觉维护团队荣誉,主动为我市人才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六)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报告工作业绩和发挥作用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市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享有下列待遇:

(一)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进行政治理论、思想道德、国情市情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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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市级拔尖人才之际,压制、刁难人才者或弄虚作假骗取市级拔尖人才称号者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市(区)、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青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单位、本行业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工作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