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财大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服务工作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进一步落实“两项待遇”,发挥老同志作用,努力做好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特别制定本暂行办法。

1、关于政治待遇

第一条

按照校党委宣传部的统一布臵,配合离休党支部组织好离休干部的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学习,有关政治理论学习的材料,应按在职干部一样照发。

第二条

阅读文件。党员离休干部每周三到校阅文室阅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至学校的文件;对发至离退休处的文件,则集中学习传达。对行走不便的离休干部,在不泄密的情况下,应将有关文件送去阅读。

第三条

组织离休干部参加有关会议和听报告、讲座。根据离休干部级别,组织他们参加省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听一些必要的重要报告,以及重大节日纪念会、庆祝会和联欢会,或有关学习的学术讲座。

第四条

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会议、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探望制度,使这项工作规范化。

(1)离休干部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即发工资后第二天上午,如遇双休日则顺延至上班时开。

(2)根据工作情况,离退休工作处的人员要经常走访一些离休干部,加强联络、沟通;逢年过节,要安排慰问活动,请校领导带队深入老同志家进行慰问。

(3)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治病,离退休处要组织所属党支部或学习小组的有关同志前往医院探望,并购买慰问品直接送病床边。

第五条

组织离休干部就近外出参加学习,考察县、市区域经济发展和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社会调查活动。

第六条

认真搞好离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健全党员的组织生活会。根据老干部的特点,建立每月一次的组织生活会制度,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老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寓思想工作于各项活动中,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从政治上、思想上关心老同志。

第八条

注重调动离休干部积极性,发挥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娱乐”作用,把管理服务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九条

在校“离退休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协调下,党、政、区、团齐抓共管,各部门积极配合,形成做离休干部工作的合力,把“两项待遇”落到实处。

2、关于生活待遇第十条

老干部离职休养后,按照“生活待遇略为从优”的原则,在确保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和每月兑现条件下,凡属非生产性的集体福利(如:生活补助、粮油价补贴、郊区补贴、防暑降温费、交通费、书报费等),均与同级在职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解决一定比例的分享改革成果的待遇。

第十二条

在政策允许和财力许可的范围内,离退休处要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办实事,搞好综合服务,为老同志排忧解难。

第十三条

根据国发(1980)253号文件规定,老干部离职休养后,除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外,另外本人可以报销一次探望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票费,其住宿费和伙食费及其他费用自理。探望地点只能一处,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根据国发(1982)52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除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还按个人参加革命的不同时期,每年发给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作为生活补贴。即: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工资;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发生活补贴。

第十五条

根据赣财文字(1995)第18号和赣财社字(1999)第56号文件规定,按照离休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和现行规定发给护理费。即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护理1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5周岁的离休干部,每月护理费100元。

第十六条

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2级式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

第十七条

根据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尚未达到同级在职干部标准而住房确有困难的离休干部,在分配新建宿舍或调整旧房时,在与在职干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离休干部保健制度。凡原为行政14级以上(含享受副厅局级待遇),由省卫生厅颁发《保健医疗证》;处级(含享受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由省卫生厅颁发《优先就诊证》。由医院负责建立离休干部保健档案,并每年进行一次体格检测,搞好综合保健活动。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条件,校医院应建立老干部医疗优待制度,提供治疗方便。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公费医疗有关文件精神,离休干部享受的医疗待遇,按照《江西财经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按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离休干部遇患危重疾病需要转外地住院检查、治疗的,经学校批准后办理转院手续,如确需护理的,经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赣办字(1986)47号和赣老综字(1990)49号,赣人退发(1990)4号、赣财文字(1990)160号文件精神和学校(1991)赣财院办字第08号《关于离休干部发放交通费的暂行规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实行发放交通费,包干使用,节约归已,超支不补。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交通费及其个人活动费(含公用经费和特需费)全额发放到个人后,除因公派车和西区每周一次的集体活动用车不收费外,其他用车一律实行成本核算收费。收费所得用以养车。

第二十四条

校级(含享受待遇)离休干部看病、住院和处级(含享受待遇)以下离休干部急诊、重病住院,由校医院确保用车,如遇救护车外出或维修,由医院负责联系用车,车费由校医院负担。

第二十五条离休干部去市区医院看病或住院接送用离退休处专用车时,一律实行成本核算收费。

第二十六条离休干部用车实行成本核算收回的交通费,要加强管理,收费所得确保用以养车。

第二十七条处级(含享受待遇)以上离休干部,享受电话费补贴,校级离休干部每年可报销840元固定电话费,处级离休干部每年可报销360元固定电话费,超出部分自理。

第二十八条离休干部每户每年的液化气供应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3、关于发挥作用第二十九条

发挥离休干部作用,要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自愿相结合,工作需要与人个特点、志愿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学校青少年学生,而向江西经济发展,有组织、有计划发挥离休干部的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的离休干部都是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具有丰富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因此,发挥其作用的主要途径有:返聘继续搞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著书立说、参加教学督导及监考、参加学校工作考评、干部考核和学生宿舍管理、关心下一代教育工作等,学校及离退休处要创造条件,促进老干部的“老有所为”,以“为”促“养”。第三十一条

离休干部发挥作用所从事的工作活动,是“老有所为”的具体表现。一般可按有关规定取得合理报酬,其离休费等生活待遇不变。对于在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离休干部,应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4、关于经费

第三十二条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每个每年按九百六十元核预算,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节减。当年办理离休的,按全年标准核拔。

第三十三条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生活补助,健康疗养、参观学习、办理省或市活动中心活动证、上老年大学学费、文体活动费、订购《老友》杂志及一些维护活动室的开支。

5、关于其他第三十六条

认真办好离退休干部活动室。老干部活动室是老干部学习、开会、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管理服务工作。要从实际出发,逐步充实各校区活动中心的设施和文化娱乐用品,订购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经常开展丰富多彩、小型多样的比赛、讲座和文化娱乐活动,使活动中心(室)成为“离休干部之家”。

第三十七条全面推进《全民计划纲要》121工程,开展各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老年体育活动,使老干部强身健体。

第三十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根据中办发(1983)75号和江财人事字(1993)第48号《关于办理丧葬事宜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坚持从简办理丧葬的原则,离退休处协助离休干部原工作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待遇。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是在1996年6月印发的《关于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后,2006年6月和2008年2月再修订,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篇: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

819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2-05-30【生效日期】

1992-05-3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广东省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休养所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一九九二年五月三十日广东省民政厅)

第一条第一条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军休所)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党和政府关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安度晚年。

第三条第三条军休所是民政部门领导下的事业单位,承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军休所的领导,民政局要简政放权,贯彻“专编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的原则,确保军休所具有人、财、物使用管理权和开展生产经营自主权,发挥军休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搞活军休所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政部门和军休所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军休所机构、人员配备,要按广东省编制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事局、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民政厅〔85〕粤安办字第24号《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军休所工作人员配备要选配政治思想好、年轻力壮,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尊老敬贤,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军休所干部的配备、调动,要报上级军休办备案。

第五条第五条军休所实行所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参与民主管理的体制。各级人事、民政部门一定要选调事业心强、民主作风好,年富力强,廉洁奉公,有较强工作能力,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所长。所长的职责是:实施所内行政业务的领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全所工作人员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民主决策。

第六条第六条军休所要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军休所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加强自身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保证办所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七条第七条军休所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组织。管委会成员应在推荐的基础上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可连选连任,管委会可以根据老干部的人数多少,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一至二人。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协助党组织和所领导搞好军休所建设,反映老干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维护老干部的合法权益,搞好内外关系。

第八条第八条军休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全所人员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教育,革命传统和组织纪律的教育,艰苦奋斗的教育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教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要保持革命晚节,尊重工作人员的辛勤劳动,相互理解,团结协作。

第九条第九条军休所要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措施,勤俭办所。军休所的各项经费,除按上级政策规定应发给个人的部分外,其余均属公用经费,应由军休所统一掌握使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挪用和挤占。要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认真检查监督。军休所对大项目的经费开支,在坚持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实行所长审批制度。要自觉接受同级民政财务、审计部门和上级军休办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第十条军休所要实行民主管理,实行“政策公开,经济公开,管理公开”。所长要定期向民政部门和军休办汇报请示工作,定期向工休人员通报全所工作情况。要积极开展以所为家的活动,发挥全休工休人员当家作主的精神,群策群力建设好军休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与地方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同等的政治待遇。军队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原则上应保持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的标准,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对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方面所作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除退休生活费及国家规定的补贴外,地方政府规定自行增加发给党政机关退休干部的各种地方性补贴,军队退休干部原则上按照安置地的标准执行。所需经费由直接管理的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编造预算列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军休所要做好集体性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阅文件、听报告、过民主生活,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老干部晚年的文化生活;组织好重大节日的慰问联欢活动,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激发老干部的积极性。开展评选文明所、文明楼、文明家庭,评选优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先进工作人员的活动,并大力宣传表彰好人好事。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军休所要积极协助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应按当地同级干部的条件享受公费医疗,由卫生部门或当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公费医疗事宜。军队离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退休干部的医疗费超支,由当地地方财政解决。有条件的军休所要设立医务室,要建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的医疗健康档案。对患急病重病的应及时送医院诊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军休所要大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增强自身的经济活力,要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发展服务型或生产型、开发型的生产经营项目。要严格依法经营。生产经营要独立核算,收益公开,分配比例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加强对分散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定期上门家访,重大节日要登门慰问,征求意见,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加强军休所车辆使用管理工作。军休所的车辆主要用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集体活动和服务管理工作,要健全用车管理制度。加强驾驶人员教育,实行奖惩制度,确保行车安全。工休人员私事及有关单位用车,应按规定收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做好军休所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做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建立建全保卫制度,加强防范意识教育,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军休所院内的安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因事离所外出时间在两天以上或到外地时,应报告所领导。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军休所的房产、土地、公共设施、道路、围墙、树木等均属于国家财产。军休所对所内的固定财产,要指定专人负责,实施管理,分类造册登记,建立资料档案,妥善保存,定期检查。严禁私人侵占、挪用和私自转让公共财产。对损坏、拆毁住房及公共设施者,要照坐赔偿,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龙岩市经贸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写写帮推荐)龙岩市经贸委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我委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离退休人员,保证离退休人员“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医”,努力发挥离退休人员余热的精神,根据岩委[1999]50号和岩委办

[2006]125号文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切实把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1、成立经贸委离退休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经贸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分管领导担任;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工作人员由人教科、办公室负责离退休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组成。

2、主任办公会议每年要专门研究一次离退休人员工作

3、坚持委领导与离退休人员联系制度。每年向离退休人员通报我委工作情况或有关重大活动,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4、坚持不定期组织离退休人员召开座谈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由委领导或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的同志及协管单位,适时召开离退休人员座谈会,主动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5、对离退休人员实行分片区服务管理。在片区分管领导的领导下,采取办公室主任总负责,离退休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协管单位具体负责的管理办法,开展片区内离退休人员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6、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安度晚年

二、认真落实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

1、根据文件规定的传达范围,办公室、协管单位及时向离退休人员1

传达有关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2、坚持对离退休人员走访慰问制度。加强与离退休人员的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身体状况及其家庭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1)节日慰问(主要是老年节、春节)

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离休干部(含5.12)及处级退休干部由委主要领导或片区分管领导及人教科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协管单位负责人负责慰问;其他退休人员由各片区分管领导、人教科、片区管理员或协管单位负责慰问。

(2)住院慰问

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与两节慰问相同。每人每年住院享受一次慰问金200元及花篮一个。

(3)办公室负责做好异地安置人员走访工作。人教科、协管单位配合。

3、后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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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派驻机构干部持有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证件

(九)上述干部管理事项的具体程序和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干部管理事项,参照有关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