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 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高检发[1998]13号【发布日期】
1998-06-12【生效日期】
1998-06-1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
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是检察机关教育整顿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使这项工作取得实效,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组织整顿,纯洁检察队伍
对检察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的,应分别情况,或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或予以调离。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4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一律辞退。对违反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够给予开除处分的人员,限三个月内调离或予以辞退。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依法免除其职务。对基本素质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人员,或双向选择落聘人员,实行离岗培训。培训合格的,安排适当工作进行试岗;培训不合格的,或经试岗仍不适合的,限三个月内调离或予以辞退。以中央编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委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坚决稳妥地对超编情况进行清理。凡超过规定编制数额的,必须清理压缩至编制数额内。在清理压缩中,对应当调出的人员,要商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及时调出;一时调不出的,先待岗,再限期予以调离。不再从社会上聘任检察助理员、检察联络员等。对过去聘任的,要做好工作,予以解聘。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撤销的税务检察室和设置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检察室,以及侦查工作点等,尚未撤销或变相存在的,在1998年7月1日之前必须全部撤销。暂不新设派驻乡镇检察室,对现有乡镇检察室中的非检察机关编制人员,要做好工作,予以清退。
二、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
各级检察院要结合组织整顿,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管理检察人员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人,把好“入口”关。各级检察机关录用检察人员,必须在编制数额内,严格按照人录发〔1993〕2号、〔1994〕2号、〔1995〕9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1993年7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检察机关的人员,现在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在三个月之内予以调离或辞退。严格按照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免检察官。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必须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并严格考核。1995年7月1日以后未经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被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必须参加1998年度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免去其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务。实行轮岗制度。轮岗的重点是中层领导干部,轮岗对象必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凡担任各级检察机关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检察人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五年的,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缩短轮岗年限。对在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和人、财、物管理等部门工作的检察人员,应进行适当交流。检察人员应当服从轮岗的决定,对在限期内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要予以免职或辞退。实行轮岗制度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骨干的相对稳定性。实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和干部双向选择制度。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组织全部或部分中层领导职位的竞争上岗;在内设机构中,实行干部双向选择。
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整顿和加强干部人事管理,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检察院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人大的领导和监督,主动争取组织人事部门的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正确把握和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把各项工作做细、做扎实。要加强领导,实行领导责任制,检察长是第一责任人,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要在今年8月底前,就本地区的组织整顿和加强干部人事管理的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写出专题报告。
1998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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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8-09-04【生效日期】
1998-09-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
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1998年9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好《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1998〕13号)精神,经研究,现对组织整顿中各地遇到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界限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清理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人员问题
检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中,凡被依法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分或者免予起诉、被劳动教养、被开除党籍,尚未按照中纪委、中政委、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监察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政法〔1992〕7号)和高检发〔1998〕13号文件的规定清理出检察队伍的,均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开除公职、辞退或者限期调离检察机关。
二、关于清理超编人员问题
1.清理检察机关(不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超编,应当以每个检察院为单位,以中央编委核定的检察专项编制以及省级(包括副省级单列市)编委核拨的地方行政编制(进入指标)数额为准;铁路检察院和依法设置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内的检察院的编制,以行业、企业管理部门按照编制管理权限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
2.清理超编人员应重在优化检察人员的结构,与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问题以及实行双向选择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等统筹考虑,首先清退不适合、不适应从事检察工作的人员和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入检察机关、现在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再清理其他超编人员。
3.对于满编后按政策接收的当地省级编委承认编制的军转干部,不列入本次清理超编人员范围。
三、关于清理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检察人员问题
对于1993年7月1日以后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检察人员,高检发〔1998〕13号文件下发时仍不具备中组部、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人录发〔1993〕2号)和中组部、中编办、人事部、最高法院、高检院《关于一九九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工作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录发〔1995〕97号)等文件规定的政治、文化等条件,必须清退;所在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现在已经具备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报省级检察院审核。省级检察院经过审核,对已经具备规定的条件的,补办批准录用手续;对仍然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所在检察院必须在省级检察院作出审核决定后限三个月内调离或者予以辞退。
四、关于违法任命检察官问题
对于1995年7月1日以后未经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被违法任命为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的,经省级检察院审核,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能参加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全国统一考试,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去法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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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高检发〔1998〕23号,199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高检发〔1998〕23号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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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全国金融系统都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人员、工资的管理。各级人民银行要会同各级党政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