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538号【发布日期】

2000-07-13【生效日期】

2000-07-13【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国税函〔20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0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建设项目中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其中,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

各地制定的涉及耕地占用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统一的政策规定。

(二)税政管理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2.对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3.有无擅自调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率)的问题

(三)税收征管

1.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减免和缓税;

2.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有无将征起的税款不及时足额入库的情况

(四)省级征收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方法

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还应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征收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还可以组织进行地区间的交叉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1.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2.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3.查阅征收机关执法卷宗、文书;

4.抽查相关纳税人;

5.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自查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9月16日至10月15日。

四、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税法和国家统一政策相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征收机关应一律停止执行;凡与税法、政策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征收机关必须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部分,同级征收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征收机关。对征收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征收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征收机关。

因违背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征收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征收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要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征收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征收机关应于2000年10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工作总结。检查工作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等情况。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e5%8f【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发[2005]44号【发布日期】

2005-03-22【生效日期】

2005-03-22【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耕地占用税、契税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5]44号)

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两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两税”的调控作用,确保财政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联合财政部一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两税”的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限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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