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发挥人才发展资金在高层次人才和优秀、急需人才培养、引进、奖励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发展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国内外各机构、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第三条人才发展资金适用于以下范围:

(一)对来连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列高层次优秀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补贴: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

一、二层次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

3、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

(二)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在站博士科研项目启动补贴

(三)在连院士、双聘院士津贴

(四)资助有关单位选派优秀人才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境内外理论和业务培训、实践锻炼及学术交流等

(五)奖励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六)奖励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人才工作重大应用性、基础性和前瞻性课题研究需要支出的费用

(八)我市统一组织的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工作需要支出的费用

(九)经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需要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根据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规模,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项目计划,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市财政局负责人才发展资金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人才发展资金按下列程序申报、受理:

(一)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申请主体为资金资助(奖励)单位或受资助(奖励)人才所在单位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一)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由市人事局于每年11月下旬集中受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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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市纪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市法院、检察院,报社、电台、电视台,党校、干部学院,外地政府驻连办事处、外地驻连企业,92

538、93176部队、军分区。(共印750份)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