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领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组[2005]发字046号)、《上海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沪人[2006]107号)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试行)》(徐委办[2006]号)、《徐汇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财预[2004]19号),设立徐汇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区专项资金”),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提供专项资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助对象

区专项资金面向徐汇区入选上海市领军人才“地方队”、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和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的领军人才人选及其团队。重点资助徐汇区领军人才“地方队”人选以及徐汇区领军人才“后备队”中的优秀人才。

对于工作或生活在区域内的上海市领军人才“国家队”和“地方队”成员,在解决特殊困难方面确有需要的,也可提出申请。

二、资助原则

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为徐汇成为“科教兴市核心区、商务商贸集聚区、城市交通枢纽区、社会事业优势区、和谐舒适居住区”和“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所需要的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资助原则是:

1、有关科技研发、技术应用,进而带动行业、产业发展的重大课题、重点项目等优先资助

2、对区域发展现代服务业,推动城区建设与管理,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3、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推动区域可持续发展1的课题或项目优先资助

4、对创新团队、产学研结合项目及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资助

5、对达到或攀登国内、市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优先资助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来源

按照“政府资助为导向、用人单位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支持为补充”要求,区专项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1)区财政预算安排。

(2)社区(街道)、镇匹配资金安排。

(3)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开发投入。

(4)社会资金补充。

2、资金使用

资金主要用于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自身建设、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文献资料费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等方面的经费开支。

按照应用开发类(a类)、社会发展类(b类)、经营管理类(c类)等不同类别,根据项目领先程度、团队人才梯队结构、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前景等情况,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资助额度为:

(1)应用开发类(a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5-15万元;(2)社会发展类(b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3)经营管理类(c类)领军人才资助额度3-8万元。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学研结合项目成效显著、团队创新能力强、人才数量充足、梯次结构合理的,由领军人才领衔的创新团队,可以高于上述各类上限,进行特别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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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资助对象不得替换,资助资金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患病、调离岗位等情况影响研究工作如期完成的,所在单位应及时提出报告,所属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社区(街道)、镇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徐汇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