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办事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第三条【募捐主体】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许可条件】

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许可程序】

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行政许可法》对受理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特别规定】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格证书】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慈善组织需要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证书上还应当载明其业务主管单位名称。第十条【终止后事宜】

慈善组织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告知信息平台运营商,并向社会公告。

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该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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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