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管理办法[五篇材料]
附件1“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实施2010年后备人才工程,在全国建立一批“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体育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促进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为我国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条件是“基地”认定的唯一标准。
第三条认定条件满分为100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第四条体育运动学校、竞技体育学校、单项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体育中学均可申请参加“基地”认定。认定过程中涉及项目为奥运项目。
第五条“基地”认定周期中受到国家、省(区、市)处分的学校不得参加认定工作。
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基地”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七条根据“基地”认定条件,对达到“基地”认定条件优秀标准,且大赛成绩满40分的学校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
1进行申报。
第八条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基地”认定申报表和时间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各省(区、市)体育局负责组织所属各级各类体育学校“基地”认定的自评、复评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项目“基地”备选学校的复审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对“基地”备选学校进行最终的统评审定工作。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第二十三条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将与有关省(区、市)体育局不定期对“基地”学校的工作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挪用资金的学校,视情节予以处罚,严重者,取消“基地”命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原国家体育总局及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文件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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