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2009-05-19编号:晋国土资函〔2009〕237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规范我省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上报、审查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土地复垦方案的适用范围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其中,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格式见附件)

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及备案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地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业绩以及具有从事采矿设计、沉陷预测设计业绩的单位承担。

凡承担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单位均应在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备案。

三、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格式及服务期限

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及格式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7]81号文件规定进行编制。

土地复垦方案的服务年限,要体现远粗近细的原则。

对于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项目,复垦方案的服务年限应按矿山的服务年限略长考虑。即按矿山服务年限做好远期规划,按照采矿许可证批准许可生产的年限做好中期规划,详细做出近三至五年且可操作性较强的土地复垦规划。对于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复垦方案的服务期限应与项目建设期同步考虑。

四、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的报审

新建、改扩建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按照采矿权审批权限,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依法需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终审权暂由省国土资源厅履行。主管土地复垦业务的部门具体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成后,应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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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二日

主题词:复垦编报审查通知抄报:国土资源部

抄送:厅领导,厅机关各有关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