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做法经验材料

人民检察院

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科学统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工作的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必然延伸,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涉及各项检察业务,是各个业务部门的共同职责,必须在检察长领导下,由各个业务部门分工负责抓落实。

第三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分析、案件移送、预防介入等协调配合、一体统筹、优势互补的工作机制,实现发现、侦查、指控、防范职务犯罪的有效衔接和有机统一。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规范管理和检查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规定;

(二)开展职务犯罪典型个案、类案分析和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研究,提出职务犯罪状况的调查报告和预防建议;

(三)统筹协调本院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防调查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等专项活动;

(四)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自书的反省,忏悔材料,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客观因素及悔罪表现;

(二)注重对立案侦查的典型案件进行犯罪分析,查找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作案手段,发现导致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

(三)及时向存在致罪隐患的发案单位提出预防建议,指出其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预防意见或措施,促进其整改;

(四)充分利用侦查案件获取的信息,适时进行类案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五)积极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侦查监督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逮捕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案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批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

2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五条公诉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利用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审查起诉工作,注意发现导致发集单位职务犯罪发生的漏洞和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结合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监督,注意发现办案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四)利用出庭支持公诉,剖析职务犯罪根源和教训,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六条监所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合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结合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注意发现监管部门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三)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七条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结台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注意发现办案部门以及相关

3部门、单位存在的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隐患,提出预防建议;

(二)结合查办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适时进行典型案件实证分析或综合情况剖析,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第八条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预防工作职责是:

(一)加强举报情况的系统分析,掌握职务违法犯罪的动态和隐患,提出预防对策性意见

(二)参加本院部署开展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以及预防咨询、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

第九条

负有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业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汇总后向院党组报告。

第三章工作实施第一节犯罪分析

第十条犯罪分析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犯罪分析由项目主办人填写《犯罪分析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联台开展的犯罪分析,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根据需要,犯罪分析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查阅案件卷宗、档案,走访有关办案人;

(二)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

(三)讯问被告人和服刑罪犯,或要求其写相关剖析材料;

(四)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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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统计和分析相关数据;

(六)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论证;

(七)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犯罪分析一般在立项后的一个月内完成,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犯罪分析后应当形成文字材料。犯罪分析材料应当立论有据,分析有理,观点明确,对策实用。犯罪分析内容包括:分析对象的基本情况概述,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犯罪特点、规律剖析,预防对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负有查办案件职责的业务部门独立开展的犯罪分析,应当在犯罪分析材料形成后的十日内抄送本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备案。

第二节预防调查

第十四条预防调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和变化趋势,

(二)职务犯罪发集单位在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三)行业性、区域性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因素和共性特点;

(四)有关重大改革措施、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五)可能诱发职务犯罪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第十五条

预防调查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经主管检察长批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可以与本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有

5关行业、单位联合开展调查活动。

第十六条预防调查实行立项审批制和主办责任制。预防调查由项目主办人填写《预防调查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联台开展的预防调查,报请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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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工作中发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请主管检察长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则未及事项,按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