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工作实践与规范研究
2016年6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区检察院代表西安市院在西安市安康医院派驻检察,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总结思考,在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合法权利方面,探索了一些方法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思路。
一、把好强制医疗“进口关”
一是建立健全被强制医疗人检察专用台账,对被强制医疗人的入院时间、病情、本人简要情况、家庭状况、案情进行详细记载,做到对“病人”全面了解;二是仔细查阅每位被强制医疗人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强制医疗决定书)、医院评估诊断意见、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结论,务必“人”“书(法律文书)”一致;三是每天上班清查人数,做到人数和检察台账相符,人名和检察台账记载一致,杜绝“张冠李戴”;四是通过和被关押的被强制医疗人员“谈话”,目测他们的外在表现、判断他们当下的精神状况是否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启动相关程序;五是依法纠正被强制医疗人和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混管混押问题。
二、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现场的实际检察
被强制医疗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有继续危害他人的可能,极易出现打架斗殴现象,给管理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同时他们属精神病人,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思想,对其反映的问题也无法判断其真假。针对这些情况,驻院检察人员不能完全通过谈话方式了解其医疗、生活以及管教干部的管理情况,只能采用一些“笨”办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一是加强对被强制医疗人医疗、生活的巡查工作。坚持每天早、中、晚三次巡查,每天早上9:30护士给“病人”发药时,要亲临现场,观察医疗是否到位;早、中、晚开饭时亲临现场,观察每一位“病人”是否都吃上了热饭、热菜,他们的伙食标准、卫生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午休息和晚上休息是否有床铺、被褥等必需的生活用品;二是对被强制医疗人察言观色。被强制医疗人是否“吃饱、穿暖、睡好”,要亲临现场,实际观察他们的各种表现,做到察言观色,不放过一丝“蛛丝马迹”;三是注意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体表进行观察。派驻检察干警要在管教民警的配合下,坚持每天观察被强制医疗人的体表上是否有新伤,以便发现是否有被其他精神病人伤害或者被管教人员虐待的现象,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充分利用“监控”设备,全程监督
一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全部安装监控、录像,监控范围不留“死角”,对设备损坏的,要及时提出维修意见,限期整改。二是要求强制医疗场所和驻院监察室的监控、录像实时联网,24小时全程监控,以便发生事故时,能通过固定监控、录像达到固定案件证据,利于事故原因调查落实。三是派驻检察干警要尽心尽责,及时查看监控,发现存在问题。坚持每天一上班就查看前一天晚上的监控录像,周一上班的第一件事就是详细查看双休日期间监控录像。要把每次查看的情况都做好记录、签名,实行责任追究制。
四、充分利用“检察官信箱”收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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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落实监护人责任。落实《民法总则》有关监护人责任规定,确保刑民衔接。被强制医疗时间长,年龄大的精神病人绝大部分目前已无人身危险性,符合解除强制医疗条件。但在监护条件方面存在问题有的确实无监护人,有的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想让病人出所,导致法院无法解除强制医疗。这种情况可由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并愿意监护的人或其他机构申请撤销其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指定监护。赋予强制医疗所向法院申请撤销怠于监护责任的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不仅有利于强制医疗人员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强制医疗所将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真正需要治疗的强制医疗人员。
(三)细化完善解除条件,充分体现罪行相适应原则。应根据强制医疗人员病情恢复程度、人身危险性的情况、罪行性质、强制医疗解除申请的不同主体监护人责任的落实程度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不同罪名的法定刑设置最低期限,在此前提下根据强制医疗案件的性质、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或人身危险性设置不同解除期限。如;普通犯罪情节较轻,判处3年以下有可能宣告缓刑的罪犯,因为其有精神病,在强制医疗所强制期限没有规定期限、无期限。啥时解除只能依其病情而定。这明显不公平,存在缺陷。设置不同的解除期限,既能科学的体现强制医疗的社会防卫效果,又能安抚被害人的情绪,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四)增设假出院制度,增加监护途径,帮助强制医疗人员逐渐回归社会。将符合条件的原肇事肇祸人员提前释放,通过回访来帮助肇事肇祸人的管控。监狱法的行刑制度也有假释制度,强制医疗人员从本质上说是病人,所以强制医疗人员比罪犯更有理由适用该制度。出所后在强制医疗人员病情不稳定或监护人怠于职守,强制医疗所可以收所继续执行。强制医疗解除后的6个月内有回访制度,本地可回所检查,外地可电话回访。增设假出院制度,既有利于强制医疗人员的回归社会,也有利于观察监护人是否履行监护职责,更有利于强制医疗所使用有限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