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信力及法制意识难题思考
笔者所在的某县县城就经常发生上述情形,交通事故、溺水事故、工伤事故、征地拆迁、非正常死亡等问题是引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要源头,尤其是交通事故。在农村地区,只要发生一起交通致人死亡事故,一般都会引发一起群体性事件,其亲属对事故的处理方式不是寻求和求助政法机关依法处理,而是聚众上路,通过停尸闹丧行为制造交通堵塞,向主管部门施加压力,达到及时如期处理和处理结果符合其意愿等目的。为什么农民在选择对事故和案件的处理方式上,不去寻求正当的合法渠道,而是采取偏激的方式呢。笔者分析,一是农民对政法机关在处理事故和案件的透明度、公正性上存在质疑和偏见;二是长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认为堵塞交通、围堵行政机关是处理事故和案件的唯一有效途径;三是受法制意识不强的影响,不懂得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现行困难,认为通过司法部门处理事故和案件费时、费事和费力,没有实施堵塞交通和围堵行政机关的行为来得快。
笔者认为,从提高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上,应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业务教育培训,转变群众对政法机关的错误认识。政法机关是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职能机构,只有切实履行职能,才能赢得群众的爱戴和尊重;相反,就会在群众中失去公信力。作为政法机关,要想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公信力,就必须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对政法干警整体素质的培养,端正其执法态度,树立其执法为民的思想,并组织干警经常下乡开展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送法律、送温暖、送服务下乡,帮扶弱势群体,加深与群众之间的感情。一旦发生车祸之类的事故或案件,村民就不会为担心政法机关的“冷、硬、横、推”而迫不得已地做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在一些偏远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至今仍是法制宣传的盲区。这些地区的群众法制意识普遍低下,有的对法律知识可谓一窍不通。在涉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问题或案件上,他们在“法不责众”的陈旧思想迷惑下,往往采取偏激的做法。对此现状,作为政法机关,应在平时的工作中,注重对辖区群众进行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阵地和工作机制。以农村地区的乡镇为中心,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接受群众对法律方面的咨询,指导群众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无偿为家庭困难的群众提供法律方面的援助。只有通过不间断地对群众开展法制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建立法律援助服务机构以及法律信息服务渠道,满足群众对法制的应用需要,才能改变群众无视法律的落后思想和农村法制建设的滞后状况。
第二篇:提升政府执行公信力法制途径探讨政府执行力在行政管理学意义上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战略决策以及执行行政命令和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这种能力作用的客观结果,反映和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即政府的公信力。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这是“执行
力”和“公信力”概念首次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标志着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被正式纳入国家治理范畴。
“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市县两级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实际工作中,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具体利益的行政行为大多数由市县政府做出,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大多数发生在基层并需要市县政府处理和化解。因此,提升市县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市政府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开展法制培训和宣传,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推动了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
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水平,巩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基础
政府总是通过一系列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实现对社会、经济和政治各领域事务的管理。实际上,“政策的有效执行是以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高质量的政策为基本前提的,而高质量的政策则需要有科学的民主决策制度作保障。”因此,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是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温家宝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科学民主决策作为一项基本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也提出通过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途径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从上世纪80年代党的十三大提出的“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让人民讨论”,到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直至最近倡导的“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市政府坚持把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水平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工程。人民群众作为民主政治主体的地位,越来越凸显;而党和政府作为公仆的角色意识,也越来越强。2008年修订的《**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把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政府常务会议不与研究讨论;未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并提出意见的涉法事务,政府不作决定;市政府涉及企业改制重组,重大招商引资等项目,都必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凡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一律坚持调查研究和集体决策制度,并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必须实行社会公示或者听证。各项决策都努力做到符合实际情况、符合群众的意愿,都坚持考虑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和牵头单位跟踪评估,及时启动反馈纠偏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实践证明,通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大大提高了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益,无形中促进了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提高。
二、加强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是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温家宝总理指出。“政府有没有执行力和公信力,最重要的是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中,**市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在提高行政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首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2006年,市政府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了目标管理体系。市政府法制办完成了全市67个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梳理及公告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厘清了执法依据,明确了执法权限,确定了执法标准,落实了执法责任。2007年又重点开展政府部门内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级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市政府法制办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有效推动了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
其次,深入清理规范性文件。**作为没有立法权的省辖市,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实施决策、履行职能的重要途径。长期以来,因政出多门、文件打架等现象导致政令不畅、部门利益倾向严重,无形中制约了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排查建市以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11278件次,其中
规范性文件969件,经清理废止340件,宣布失效330件,修改18件,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成册,发送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网站向社会公布。经过清理工作,基本厘清了依法行政的制度依据,对维护法制和政令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再次,依法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社会化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使得政府的政策干预力度很难确定,为了方便公共政策的灵活有效施行,这就必然要求在行政执行过程中赋予执行主体以足够的自由裁量的权力。然而,“一个公共官员拥有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无论对他的权力有怎样有效的限制,他依然具有在作为和不作为的可能系列中作出选择的自由。”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通过合理的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使它在合理的范围内,在符合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发挥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避免它的某些消极影响。”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了细化,能够量化的进行了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切实将行政权力运行纳入微观可控范围。
最后,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市政府法制办聘请了16名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开通了行政执法网上投诉平台,先后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规使用“电子眼”、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颁发土地使用证等案件启动了行政执法监督程序。效能监察部门及时查处了一批推诿扯皮、办事拖沓或不作为案件,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法治原则基本得到落实。
三、深入开展政府法制培训,着力提高执行主体的素质
执行主体是政策执行过程中最能动的因子,政府政策执行力中所有要素都需要通过执行主体来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力要素中发挥着最核心的作用,他们的行为后果直接体现和影响着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所以,提升政府政策执行力,必须要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
几年来,**市坚持把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和抓手,持之以恒地开展依法行政培训,推动执行主体素质不断提高,逐步形成了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学法基本做到了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副司长方军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应松年教授相继应邀来濮举办法制讲座,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举办了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行政许可法》、《纲要》轮训班,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纳入了市委党校主体班课程体系。市政府法制办连续五年采取“送法上门”方式,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执法人员35000余人次。各级各部门均结合各自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律业务培训,在提高政治素质和执行能力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四、重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在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中的修复作用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凸显期。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许多矛盾纠纷已经并将继续以行政争议的形式反映出来,行政争议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无可否认,每起行政争议的发生,都与政府执行力有关,都会对政府公信力产生不同程度的消解作用。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和法定渠道,行政复议体现的是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对于提升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修复作用。
2004年以来,**市政府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41件,决定受理367件,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100%。办结案件中,通过公开听证方式审结的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0%,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的占68%,行政复议案件撤销变更率年均在50%左右,2008年达到了63.7%,及时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案件,切实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对行政复议决定实行追踪监督,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复议法》和《河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实施责任追究,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效益和社会公信力,开创了政府满意、社会认可、专家看好的行政复议工作局面。
第三篇:亲和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亲和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工作新气象
“北京6个劳教所均已摘牌。”新年第一个工作日,这则不算新闻的新闻依然为媒体所追逐,其背后饱含的是人们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极大关注与期许。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国政法机关全力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队伍建设,稳步实施劳教制度、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户籍制度等老百姓热切期盼的改革,政法工作的亲和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登高望远”,建设平安中国
实现中国梦,平安梦是重要保障。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新要求:“把平安中国建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紧紧围绕‘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把人民群众对平安中国建设的要求作为努力方向„„”
在高起点上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战略大幕由此徐徐拉开。
食品安全、环境污染,无疑既是当下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也是长远影响民生福祉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政法机关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犯罪作为深化平安建设的抓手,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一系列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统计显示,2013年1至10月,全国法院受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159件,1403人服刑;公安机关查处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近300起,是此前10年立案的总量。
打防结合,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成为政法综治战线创建平安中国新格局的新思路。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如何化解基层矛盾,成为各级政法机关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必修课。
恶性犯罪案件多发高发势头得到遏制,社会治安持续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一个建设领域更广、人民群众更满意、实效性更强的平安中国正在越来越明显地为人们所感受。
“刮骨疗毒”,整治司法顽疾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预防和减少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的发生,各级政法机关狠下决心、频出实招。
2013年3月,坐了10年冤狱的张高平、张辉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
5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月,二人获得220余万元的国家赔偿。这正是全国政法机关转变观念、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的缩影。
避免悲剧重演,致力兑现“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承诺,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执行难,党政机关拖欠款项执行更难。对此,中央政法委主导开展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积案等清理整治工作,集中化解了一批历史积案。目前中央政法委着手构建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突出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还严格规范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治理久押不决案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成为各级政法机关的共识和行动。一年多来,众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庭审微博直播,生效裁判文书全部上网,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全面公开执法信息、开展开门评警活动,狱务公开制度化„„司法公开、阳光监督,公平正义正在以看得见的方式呈现。
“铁规禁令”,打造过硬队伍
1月3日,公安部发出通报。内蒙古乌海市乌达消防二中队打新兵事件,已得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8名打人者被依法刑拘,16名责任人被依纪追责。
这是政法系统的反腐治贪、正风肃纪的一个典型案例。
2013年8月,上海法官嫖娼事件曝出后,社会哗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立即展开调查并对涉案人员严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整顿作风,严肃纪律,坚决清除队伍中的腐败分子和害群之马。
对于拥有300多万干警、经常同社会阴暗面打交道、手中又握有很大执法司法权的政法队伍来说,“知法犯法”既严重损害政法队伍形象,也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在思想上设置“警戒线”,措施上筑起“防火墙”,中央政法委态度鲜明:用铁的纪律带出过硬队伍。公安民警“三条纪律”、法官“十个不准”、检察官“八条禁令”,划定了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纪律底线,架起了政法系统正风肃纪的“高压线”。
此外,全国律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将成立律师行风监督委员会,加强律师行风监督。
从强力反腐治贪,到密集出台“铁规禁令”,政法系统的内部整顿打出了一组标本兼治的“组合拳”,政法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庸懒散奢、冷硬横推、
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吃拿卡要等不良风气得到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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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
维护基层公平正义
论文提要: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概述,简要介绍我国基层法庭的工作实际;第二部分为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分析,主要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第三部分为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第四部分为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一、概述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化解基层(尤其是农村)矛盾,宣传法治思想,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使命。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原有的城乡二元体系被打破,旧有的封建习俗与乡村文化亦逐步瓦解,获取信息能力显著增强。而与此同时,司法公信力却由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在农村得到普遍认可与加强,造成目前农村各种纠纷、上访闹访事件层出不穷。本文旨在抛砖引玉,发现司法公信力在农村缺失的深层原因,完善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为提升人民法庭司法公信力提出合理建议,从而唤得广大同仁对农村司法公信力建设的重视与研究。
二、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原因分析
由于农村与城市在人员构成、生活方式、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巨大差异,造成了广大农民在知识体系、认知水平、道德观念与城市居民有很大不同,此点反应到司法领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在城市与农村、居民与农民之间的不同标准。具体而言,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
外部原因
1、农村习俗与传统文化的影响
纵观我国的历史及社会发展历程,结合我国的国情,不难发现,农村在保留旧有习俗,传接传统文化方面与城市比较有着显著优势。大量的旧有习俗与传统观念在农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时甚至高于法律。例如,农村中出嫁妇女不负责赡养父母,亦不继承遗产;订婚后,若男方悔婚,女方不退还彩礼,若女方悔婚,需退还全部彩礼;建造农村房屋时未经左右邻居同意,建造的房屋不能高于邻居的房屋等等。这些习俗大多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但却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遵守,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裁判与该类习俗不符,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就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产生怀疑。经调查发现,人民法庭审理的农村赡养案件,85%以上的当事人以女儿不负责赡养、分家时财产分配不均等事由进行抗辩,法院依法裁判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率较低,上诉率较高;人民法庭审理的相邻关系案件,近70%的当事人以农村习惯,如散水的宽度一般不超过50厘米、门前道路排水沟应保持通畅等反驳对方的诉求,而原告方往往对该类习俗予以认可,法院在裁判时往往面临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利益抉择。
2、影视作品等现代传媒的不利引导
由于农村所特有的较为封闭的环境,其娱乐设施及项目较为单一,电视、电影、网络有着极为广阔的市场。我国施行的电视剧、电影的审核制度,并不对其内容的法律观念、相关法律事件进行审核,从而造成我国电视节目法律素养较低,大量的电视剧、电影情节中涉及的违法事件在剧情中得到了认可与赞扬。例如义愤伤害他人不会得到法律制裁、民事纠纷进行刑事处罚、非法上访闹访合情合理等等,该类剧情虽不具有实际意义,但却在无形中歪曲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广大观众,尤其是法律观念较为单薄的农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久而久之,观众就会以非法为合法、以无理为合理。
3、农村法制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研发现,超过65%的被访农民表示从未接受过任何法律宣传及教育,亦未参加过任何普法活动,近三分之一的被访农民不知道我国的根本大法为《宪法》。而在改进措施一项中,90%的被访农民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在农村多举办一些普法活动,93%的被访农民认为中小学及相关部门应该开设法律知识课程,将自己的下一代培养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人。由此可见,广大农民具有学习法律的迫切愿望。但在实践中,农村的法律宣传工作做得有很多不足,以至于多数农民表示根本没有接受过法律教育。目前我国所采用的农村普法形式,大多内容呆板、形式单一,普遍做法包括:将部分法律条文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路边街道的黑(白)板上一写了之,少数村落会在村广播中简要播放;摘抄法律条文编制小册子或宣传单发放给村委会,然后由村委会负责发放给广大村民。这些做法大多是为了应付区县的审查,黑(白)板的内容常年不换,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村民关注度较低。乡镇编发的普法册子或宣传单发放到村委会后往往就不知下文,大部分村民往往从未见过。另外,法律条文是对生活现象的高度概括,是语言文字的精辟阐述,而相对应的广大农民的文化素质却并不高,让其通过简单描述而对法律有着深入理解明显脱离实际,而解释法律、讲解法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显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从而造成农村不仅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法律的解释运用在农村更是空白。
4、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
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秩序建立的基础,更是农村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土壤。农民缺乏法律意识的重要表征就是“在当乡风乡俗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甚至相背时,多数农民就会将法律放到次等的地位,这是传统问题,也是意识问题。这也是
我国某些农村在宅基地划分、土地使用权分配等问题上长期存在纠纷的重要根源。”具体而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欠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厌法厌诉观念普遍存在。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生活环境较为封闭,村民间较为熟悉,相互往来较多,村民间的矛盾与纠纷很多时候都会采用私下和解、亲属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直接采用诉讼方式的村民,往往被其他村民所诟病;二是法律认识浅薄。在广大农村,农民一般无法区分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亦不能区分拘留、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之间的差别,很多受访农民认为只要不实施伤人、偷盗、抢劫等行为就不算违法。三是受法被动,维权意识淡薄。大部分村民接触法院是因为被他人起诉,而且在诉讼时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接受法律知识、法律程序非常被动。当村民的合法权益受损时,
11增凯.论新农村建设中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8月.亦不能有效维权。
内部原因
1、人民法庭法官对农村缺乏了解
“法官职业要求法官必须是被动、理性的法律适用者,但法官也是人,有自己的教育背景、感情和价值选择,这些个体性因素客观存在。”目前我国基层法官主要表现为两大人群,一是年龄较大、常年从事审判工作的原有人员,二是今年来通过公务员招考进入审判队伍的年轻干警,而后者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业务骨干。年轻干警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与良好的教育背景,在法律条文的把握与运用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但与此同时,年轻干警的不足亦较为明显,由于不同的知识水平、生活方式,年轻干警往往对农村的风俗习惯、处事方式缺乏了解,与农民打交道的能力还有待提高,从而造成部分当事人对审判的方式不理解、对裁判结果不明白,影响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2、法官的独立性导致案件事实的查清存在难度
法院与其他政府机构、党群机关不同,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审判,而依法审判离不开独立审判。法官只有不受来自于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宪法和法律才能切实得到维护。正是因为法官具有独立性,往往造成与其他部门较少业务往来,即便存在业务来往,许多部门为了避免错误,害怕承担责任而对法院的工作不予配合。22贾春仙,乡土背景下的基层民事司法[j],《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2011年6月例如,当法官到村委会调查案件事实时,许多村干部以没有时间、不知道案件事实等理由加以推脱,拒不配合法院工作;到公司企业核实当事人信息或提取相关信息时,企业以负责人不在,单位没有权限等事由对法官不理不睬。从而造成很多在案件无法还原案件本来面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影响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3、个别法官的负面影响
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中,绝大部分法官都能够依法裁判,公平公正的处理每一个案件,但不可否认,极少数法官的不当行为给整个司法环境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一批法官纷纷落马,并经媒体宣传之后,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而在广大农村,“有人好办事”“有关系就能胜诉”的说法具有一定的市场,而个别法官的行为恰恰“印证”了农民的这些观点,造成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一定困难。
三、法院的工作目标与农村司法公信力衡量标准的划分
“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是近几年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王胜俊院长到基层法院视察时又对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结案率高,调解率高,息诉率高,执结率高;大局意识强,群众意识强,管理意识强。在广大农村,由于厌诉思想的普遍存在,大部分当事人来到法院进行诉讼是迫不得已,是深层次矛盾的集中体现。人民法庭的法官不应当将目光仅仅局限在案件本身,而应当探寻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努力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因此,农村司法公信力的衡量标准应当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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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王攀。《市民参与是减少政府成本的关键》,《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第4月12日。
曾国安、满一兴。《关于政府经济职能演变趋势的理论分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4年第5期。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