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职能建设经验交流

党的报告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早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要实现农村的繁荣,首先要实现农村的法治。通过对近年来发生在新农村建设中腐败案件、上访案件的查处,笔者亲身感受到加强检察监督,对准确贯彻三农政策,保障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为此,笔者对发生在新农村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上访的五大典型案例进行了评析:

一、利用农药推广环节收受贿赂

农村工作以农业为本,要想农业有好收成,离不开好农药的使用,然而一些腐败分子却利用农药选购和推广的环节,大肆收受贿赂,滥用手中的权力,从而坑害农民的利益。

典型案例:某县农业局下属的植保站为事业单位,张某为该站站长,系法定代表人。该站具体负责全县的农药的选购和指导使用,并通过各村的农技员进行农药推广。经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明:张某在担任县农业局植保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有关农药厂家业务员所送的人民币计24万多元,构成受贿罪。

案例评析:我国农业有一重大缺陷:农药使用量过大,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高,这不仅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同时也不利用人民的身体健康,据统计,我国水稻从插秧到收割平均每周,就要喷洒一次农药。而导致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业局植保站的一些公务人员,因收受农药厂家的贿赂,而将一些劣质价高的农药频繁加以推广,农民出于对农业局下属植保站等政府专业机构的信赖,往往积极响应植保站的通知,频繁用药,过度用药,这不仅增加了农业成本,而且被滥施农药的农产品会有损人民的身体健康。该案例中的腐败行为,严重违背了党在新农村建设政策中增加农民收入,提倡绿色农业的根本宗旨。

检察建议。建立农药选购和使用的公开听证制度。通过该制度的建立,使农民,农业局,农业专家,农药生产厂家都能充分发表意见,经科学评比后最终选定物美价廉的农药和在必要的最佳时机喷洒。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降低农业成本,降低水稻的农药残留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因而,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好评。

二、利用农村广电改造工程拿“回扣”

新农村建设中各地都实施了村村通电话,村村通有线电视,农村电网改造,等农村广电工程,政府将大量的惠农资金拨到新农村建设中。一些腐败分子也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钱权交易,以次充好,索拿回扣。

典型案例。某县广播电视局下属的乡镇广播电视站站长王某,利用负责农村广播电视改造时进行广播电视材料和设备采购的职务之便,收受贿赂9万元,构成受贿罪。

案例评析。农村广电工程对繁荣社会主义农村文化,具有重要意义;也体现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党对农村的关怀。然而,腐败分子却利用实施广电工程改造的机会,收受贿赂,采购劣质设备,影响了广播电视的质量和使用寿命,损害了党在农村的形象。

检察建议。由县政府统一建立公开招投标制度。通过建立公开招投标制度,确保材料采购在阳光下进行,既可以节约财政资金,又能保证材料质量。

三、以租代征“圈农地”

农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国家采取了最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来保护农田的面积,但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对土地的需求却是大增,在这种情况下,“以租代征”的农地利用方式在沿海发达地区随之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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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中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如何行使这项权能是个新生事物,本案向我们显示了通过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的方式,纠正乡政府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利益是一个重要途径。

检察建议。向乡政府发出取消一切限制蚕茧异地买卖的行政措施的检察建议书。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受权,更不能违反法律;政府的一切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都可以要求其加以纠正。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建设中国特设社会主义的关键措施,通过以上五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新农村建设过程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