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二
**市员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促进本市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员工文明行为,为建设“创新、和谐、富强、振兴”的新时代同煤创造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现将《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6月11日至6月16日。
二、提出意见的渠道:
1、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本市文明办,地址:208;
2、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意见:w**319@126.com;
3、通过电话反馈意见,电话号码。786**44。
本市文明办
2019年6月11日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企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新时代同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休息设施。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五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三)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礼让、避让行人;
(五)主动让行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
(六)停车入位,有序停放。
第十八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帮助行走不便的行人及时安全通过。
第十九条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应当先下后上,上下楼梯应当靠右侧通行。
第二十条
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应当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按照规定有序停放。
第二十一条
居民应当遵守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邻里之间团结和睦,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照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
(二)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三)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饲养其他动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好所养动物,保持环境卫生,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第二十三条
居民应当文明办理喜庆事宜,倡导勤俭节约,避免攀比和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第二十五条
旅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二)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
(三)服从景区、景点工作人员引导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树立网络道德意识,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八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文明服务,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公共客运车辆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整洁卫生,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在规定站点上下乘客。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三十条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文明单位评审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分析掌握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情况,总结推广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经验;
(三)组织创作文学艺术作品,宣传文明行为规范,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
(四)评选表彰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先进典型。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铁、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商务、文化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行业文明服务规范,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引导文明行为,劝阻不文明行为,宣传文明先进典型。
第三十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栏,组织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志愿者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应当规范设置购票区、等候区、出入通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加强乘客购票、等候、进出场站引导管理,维护正常秩序。
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应当完善旅游设施设备,设置醒目服务规范、游览导向、注意事项等标志;加强巡查管理,加强客流调控,维护正常旅游秩序,及时劝阻、制止游客不文明行为,保障游客安全有序参观游览。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目前,关于文明行为的法律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我市制定出台的《本市控制吸烟条例》《本市养犬管理条例》《本市殡葬管理条例》《本市城市管理条例》等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按照立法思路,条例草案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有机衔接。一是对相关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行为,明确规定按上限进行处罚;二是对“烧纸”“送路”等陈规陋习,明确规定为禁止行为,并设置了相应处罚;三是对“膀爷”、“霸座”等严重影响城市文明形象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作了创设性规定,将日常生活道德规范的内容上升为法规规范。
(三)条例草案所列不文明行为的依据
不文明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法规难以对其进行穷尽列举,难免挂一漏万。对此,联合起草组主要将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列举行为的依据,确保条例草案的针对性和严谨性:一是有损城市形象、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要求极不相称的行为。比如,行人乱闯红灯、殡葬祭扫“送路”“烧纸”等一些带有地方特点的陋习。二是根据民意调查,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行为。根据网民在网上调查中提交的10万余条留言,联合起草组梳理出了22种网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对意见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草案进行了一一列举。三是在借鉴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梳理出当前普遍存在的不文明行为。比如随意丢弃共享单车、广场舞扰民、违规养犬等,条例草案针对这些不文明行为,依法设置了相应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