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期交流

党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形成起步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对党内领导职务终身制的废除。19**年邓小平在8·18讲话中彻底揭露和批判了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问题,并将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作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一个突出弊端来批判。20**年8月中央正式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明确了实施任期制的目的、范围、任期、连任、考核等基本问题,标志着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制度框架初步建立。20**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在党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初步建立的情况下,接下来的主要工作是要“健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回避、交流制度”。

一、推行党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困境

(一)实行任期制的观念理念尚未被完全接受。实行任期制的价值意义是明显的,但对这些价值意义真正理解和把握,并使其入脑入心,成为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普遍认同的理念目标还远没有实现。在党内仍然有一些干部虽然接受国家机构中的干部任期制,但却不愿认同党的领导干部的任期制。他们的理由是:政党只是一个强调集中统一的政治团体,完全没有必要效仿国家机构搞任期制,否则会损害党的集中统一性。其实,他们不愿接受和认同任期制的深层次原因是:怕实行任期制威胁到他们的官位,进而威胁到他们的既得利益。

(二)党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的设计安排和配套制度建设不到位。实行党的领导干部任期制,需要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和一整套的程序设计,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建设,但这方面还远远没有到位。目前党内关于任期制的制度规定,只有与之关联的、孤零零的一个《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而且《暂行规定》关于任期制的设计更多的是原则性、宏观的规定,具体的、微观层面的规定还不到位,一些程序性的规定更是缺失。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关于任期制的配套制度建设目前都尚处于探索中,支撑任期制的配套制度群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三)党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冲突时有发生。党管干部原则是指党制定干部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直接管理和调配党的重要干部。党章为此也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因此,由选举产生的带有特定任期的领导干部在任期未完成之前就被调动的情况就不可避免,而且这种调动不是特例,很大程度上已经形成了一种工作模式。党管干部原则下的上级党委频繁调配交流由下级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带有特定任期的领导干部,实际上使任期制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冲突时有发生,在体现党委意志的同时往往违背了选举人(党员和党代表)的意志,在体现某些党的领导人意志的同时也可能违背了广大党员群众的意志。

(四)任期政绩考核评定的科学体系尚处于探索中。保证领导干部在一个职位的任期内安心干好工作,必须做好他们的政绩考核和评定工作,激励和刺激他们能够在有限的任期内充分展示自己的聪明才智、发挥自己的才能,创造上下都满意的执政业绩。但目前来看,与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绩考核评定体系尚处于探索中,这个体系应该如何设计、它有哪些必要的程序、由谁来具体操作等都没有一个普遍认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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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因为任期制是选举制度的“下家”,党内选举制度不科学、不完善,选举出来的干部不合格,相应地,任期制的推行就会面临许多尴尬,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干部在任期内政绩平平、无所作为、甚至大搞腐败的问题。因此,必须首先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扩大党内选举的差额比例,实行“两委”委员由竞选产生,逐步推行“两委”常委、副书记、书记一律都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2.建立党内弹劾罢免制度。我们还有必要建立与党内任期制相适应和相配套的弹劾罢免制度,对于那些被选上领导岗位,但由于地位发生变化不再为党员和人民群众办事,专为自己和小团体谋私利,甚至腐化堕落的干部,党员群众有权随时随地撤换。党内的弹劾罢免可以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提起,也可以由普通党员个人或联合提起。为了保证弹劾罢免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一般而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提起的弹劾罢免应主要针对县以上党的委员会成员,党员提起的弹劾罢免则应针对与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联系密切的基层单位领导。

3.建立健全任期届满退出机制。党内选举产生的带有特定任期的党代表也好、党的领导干部也好,他们任期届满之后,都要解决一个“出”的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任期制的整体成效,也会引发党内矛盾,造成党内不和谐,影响党的团结统一。这就要重点建立健全任期届满领导干部的退出机制和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任期届满的领导干部不论是提拔、交流还是退出领导岗位,都要按照相应的程序和规则办事、履行相应的手续;明确规定退出岗位后的领导干部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组织管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