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省委《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江苏省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干部交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干部交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围绕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深化干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工作力度,通过推进干部交流,使广大干部开阔眼界,丰富阅历,经受锻炼,积累经验,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活力,为实现“整体达小康,建设新*”的战略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交流范围
1、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交流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每届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党政正职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副职在同一镇党政班子中任职10年以上的,也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换岗。镇党政领导班子每次交流干部的数量,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同一镇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新提拔担任镇党政正职的干部,一般不得在成长地任职。
2、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的交流
县级机关部门领导干部一般每个任期为5年,可以连任。原则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个任期,应有计划地进行交流或换岗。同一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及发改委、交通、建设等单位工作的副职,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或轮岗,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适当交流或轮岗。
3、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的交流
县级机关部门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满5年的,应当进行轮岗。在管理人、财、物和执纪、执法、经济等部门的热点、重要岗位上任职满10年的中层干部必须交流。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要有针对性地、及时地进行换岗锻炼。有计划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素质好、懂经营、善管理的干部到重点工程、突击性工作、大调解中心、信访等一线锻炼,同时从事业单位挑选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到党政机关锻炼。
4、领导干部回避交流
对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部门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必须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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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凡经组织决定交流的干部,要自觉服从组织决定。被交流的干部接到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单位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要及时向组织报告并获批准。对无正当理由,并经反复教育仍拒不服从组织交流决定的,根据情况可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3、干部交流时,不准从原单位随带工作人员,携带交通工具及其他公共物品;不得借机用公款搞迎来送往、互相馈赠、宴请等活动。干部交流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对违反干部交流工作纪律的当事人和责任人,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各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关心被交流的干部,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有利于干部交流的良好氛围。